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 …………【定義】 ⛔ 民法第169條 由 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 或 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 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1 本人就他人以其名義與第三人所為之代理行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須以他人所為之代理行為, 係在其曾經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範圍內為其前提要件。 ♧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1281號判例 🚫2 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以本人實際知其事實為前提,其主張本人知此事實者, 應負舉證之責。 ♧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1081號判例 ………【白話】 在無代理權之前提下,即無代理權之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時,若本人對於該無權代理行為之發生另具有: (1)可歸責事由而 (2)創造權利外觀,並使 (3)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誤信本人有授予代理權之行為。 此時為保護交易安全,特別規定本人必須負擔授權人責任。 …………【類型/2】 ⛔1 民法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 🚫 成立民法第107條之表見代理責任時,本人不得以代理人無代理權為由對抗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 🚫 即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 …………【爭點】 🚫1 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 王澤鑑認為,自始限制是單純的代理權範圍問題, 代理人逾越自始限制代理權限者,只會成立狹義之無權代理, 不成立民法第107條之表見代理,本人無須負授權人責任。 ⚠️ 陳自強教授認為,不論是自始及嗣後限制,重點在於, 本人對於代理權利外觀之存在是否可歸責,以及相對人對於代理權存在之信賴是否正當,若為肯定,則仍得成立表見代理責任,而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 …………【小結】 無論是自始限制或嗣後限制,均有成立表見代理而使本人負責之可能(實務見解亦同)。 ⛔2 民法第169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成立民法第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