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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2019的文章

支付命令X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X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情境】 假設你收到不明人士的存證信函,說你積欠5萬元債務,請求清償,該如何處理 ? 🔉 ……【什麼是支付命令?】 1 支付命令是一種 簡捷的督促程序 ,只要債權人聲請符合法律規定要件。 2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不須經言詞辯論,法院就可核發支付命令。 3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1 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沒有同一之效力。 >>2 超過20天法定期間,仍可以向法院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只是後續程序會較為繁瑣。因此,收到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時,千萬不要放著不管,務必在20天內提出異議。 4 如果債務人沒有合法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5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六 編 督促程序 ●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第 511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第 513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

退職金X退休金

↗️退職金X退休金 🔉……【問題】 公司為了感謝某高階經理人,在退休時,特地另外給予~ 按月給付退休金 (但公司本身沒有提列相關退休金基金) ,共五年期,每月4萬元。 ~國稅局答覆~ 不能列退休金,而是要用"退職金"。 《衍生問題》 (1)退職金不算進~"營所"申報時,退休金限額計算? (2)需考量第九類所得~退職所得,有關扣繳的考量? (3)一個月4萬,在全年78.1萬內,並不需扣繳,那麼要申報嗎? 🔉……【退職金可以申報費用嗎?】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 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2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 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3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 🔉……【退職所得申報】 ⛔1 得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超過定額免稅金額部分,扣繳單位應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 ● 財政部公告 107年 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 其 10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 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另有關108年度退職所得免稅之金額,與107年度相同。 ⛔2 國稅局舉例, 甲君為本國勞工,107年底自任職25年的A公司退休,A公司給付甲君一次領取之退休金6,

退職X辭職

↗️退職X辭職 …… 在當事人間未就「退職」有所明定下,「請辭」應是「退職」之一種,或者是說「請辭」為「退職」原因之一。 士林地院調查,離職手續表提供的原因,沒有「退職」的欄位可勾選, 法官認為「退職」廣義來說是「請辭」的一種,「退職基金」欄雖是空白,但陳姓男子也沒有打「X」放棄權利,認為陳姓男子請求有理,判公司應付退職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

送達X效力

↗️送達X效力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 大樓管委會所僱用之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影響。 >> 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上開規定之受僱人相當。 >> 郵務機構之郵務人員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影響。 🔉……【本件情形】 查第一審判決正本係送達於被上訴人之系爭戶籍地址,由該址文化錄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王O賢於105年9月13日收受;且觀卷附原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該大廈郵件簽收紀錄所載,被上訴人105年9月13日、9月26日及10月5日之掛號文件均係其於同年10月6 日親至該大廈簽收;再參以第一審105年4月21日、6 月2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亦送達於系爭戶籍地址,被上訴人對之未曾異議並曾到場應訊。 果爾,被上訴人既未變更該戶籍地址,仍為上開大廈住戶,而以該大廈管理員為受僱人代收郵件,似此情形,能否謂第一審判決正本於105年9月13日送達系爭戶籍地址由管理員簽收,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尚非無疑。 原審就此未加審究,徒以被上訴人未居住該戶籍地址,而自管理員於同年10月6 日將該判決正本交付被上訴人之日起算上訴期間,認其上訴為合法,不無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駁回李O美請求152萬5,763元本息之訴及命其返還假執行給付,暨駁回李正民請求10萬元本息之訴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判決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8%2c%e5%8f%b0%e4%b8%8a%2c1918%2c20191106%2c1&lawpara=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創新協會

彈性工時X離(到)職

↗️彈性工時X離(到)職 🔉……【實務問題】 如果採用四週變形工時,(108年)1/1~1/28 為一個週期。新進人員在 1/5 (六)報到,請問 1/5~1/14(一)期間,需要給 1例假日 + 1 休息日? 還是需要給 2例假日 +2 休息日 ? 《好問題》 不論實施何種變形工時,都會發生有勞工在週期內到/離職的狀況。 🔉……【先以離職員工而言】 ⛔ 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3字1060079827號函~ 二、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等事項, 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變更時,亦同 。 《口訣》 1_變形工時,除「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制度上同意外」。 2_尚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3_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變更時,亦同。 《小結》 勞雇雙方已約定好相關調移事宜,又班表在正常狀況下,都是在週期之初就排定好。 因此~ 自願離職時,照原班表即可。 但若是非自請離職的狀況,又加上班表很極端, 建議公司可考慮回到未變形的狀況結算,減少無謂的爭訟。 🔉……【新進勞工的部份】 從上述口訣推論得知,新進勞工並未個別同意當期班表排定。 如果班表很極端,會有損新進勞工的權益,建議先以一般週休二日的班表進行、或是跟隨最安全的現有班表。 🔉……【新進勞工的部份/可用八周變形】 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只要在約定的週期內,符合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都可以比照辦理) 。 🔉…… 【 採用八週變形工時/形成連假的離到職】 ……………【4情境 】 ● 先補後假「後到職」~(不補班也有假) ● 先假後補「先離職」~(不補也有假) ● 先補後假「先離職」~(給加班費) ● 先假後補「後到職」~(給加班費) 《為何? 》 🔉…………【法院判決】 ⛔1 先補班,尚未補假就離職《算加班》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577號 ~ 法院認為,即使公司要比照政府行事曆,有完成勞資會議適用八週變形工時等法定程序,但是 因為該員工只任職到1月31日,不可能發生對調的狀況,所以該日仍應算加班。 ⛔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 雇

薪資法定扣項X勞保

↗️薪資法定扣項X勞保 🔉……【問題】 基本工資扣除勞健保之後,未達到基本工資,還是合法吧?                                                如果未達基本工資,但又沒有保勞健保呢? 🔉……【勞基法規定】 ⛔ 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第 22 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 法令另有規定或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 此限。 🔉……【法院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3號判決~ ● 但書所謂法令另有規定~ 係指如勞保保費、健保保費、職工福利金、所得稅預扣及法院之強制執行。 ● 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 《白話》 如果月薪制勞工,月薪剛剛好是基本工資,建議是在契約(不管是書面或諾成),約定清楚是否包含(或未含)法定扣項,較無爭議。 🔉……【勞工保險條例】 ⛔ 第 6 條 (強制加保 )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第 8 條 (自願加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就業保險法】 ⛔第5條 (不分員工人數)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僱用人受領遲延X報酬額扣除權的法律適用

↗️ 僱用人受領遲延X報酬額扣除權的法律適用 …… 🔉……【 勞務給付受領遲延之特殊性】 債法上給付之受領,兼為債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但義務通常僅為債權人之「不真正義務」,非為真正之「給付義務」,故其違反僅生債權人失權。 《例如》 >債務人免責(民法238)。 >減輕責任(民法237、239)。 >其他法定之效果 (民法159、162、163、241、326), 🔉……【何謂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 (包括實際上未轉向他處服勞務)。 《例如》 有服勞務之機會,而故意不服,致未能取得報酬。 🔉……如何判斷工作「可服而不服」? 是否「可服」則應依誠信原則就雇主及其工作之種類、性質、條件及雇主等因素綜合判斷其可期待性,不能強令受僱人接受「不可服」之工作;或故意阻礙他人提出給酬勞務之要約。 《實益》 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承認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有報酬債權讓與請求權及受僱人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以資補償。

部份工時X加班費計算

↗️部份工時X加班費計算 ⛔ 部份工時《按時計酬》基本工資中(158元/已含例休工資),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但不含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白話意思》 ● 時薪制遇國假均應休假,無出勤義務,自無工資請求權。 反之,國假排班,亦無出勤義務,工資由雇主照給。 當天同意出勤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原時薪1+加班費1=2)。 ⛔ 時薪制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 ●1 以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158元)為基礎。 ●2 未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勞雇雙方議定。 ●3 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含休息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相關法律】 ⛔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超過約定正常工時 另提供勞務)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不用提供勞務的休息日)。 ⛔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時薪制已含例休工資)。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時薪制給2)。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細則 第 20-1 條 (延長工時定義)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意思表示X2態樣

↗️意思表示 ………… 🔉……【什麼是意思表示?】 你什麼意思?(這是一句好話喔) 代表你聽不懂對方的表示? 所以《意思/表示》二個要完整才可以! 要確認,再確認。 🔉 ……【二種意思表示】 ⛔1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是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採取了解主義 )。 ⛔2 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 非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採取是達到主義) 。 ● 在達到主義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像用信函寄送方法,在函件已經送達給相對人時,就發生效力。 🔉 ……【到達不等於送達】 送達是訴訟法上的專用名詞,也是一種「訴訟行為」, 就是把法院訴訟文書交到收受文書的當事人手中, 很多訴訟上的效力,通常都要經由送達而發生。

意思標示X真意保留x被迫離職

↗️意思標示X真意保留x被迫離職 🔉……【什麼是意思表示?】 你什麼意思?(這是一句好話喔) 代表你聽不懂對方的表示? 所以《意思/表示》二個要完整才可以! 要確認,再確認……避免《真意保留》。 🔉……【老闆,我明天不來了,現在口頭請辭】 當然有效啊。 ⛔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是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採取了解主義 )。 🔉… 【玩笑話也能當真!嗯嗯,就是信以為真】 ⛔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真意保留)~ 指表意人將真意保留心中,而對外表達虛偽不實的意思表示,但對話的相對人並一定瞭解表意人中心真意,會信賴表意人所表達出來的意思內容,民法會保障此類善意的相對人,此時表意人仍然會受到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 民法第86條 (稱真意保留)~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效力】 (1)原則:有效。 (2)例外: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事後反悔還說是被迫離職!】 ⛔ 所謂「脅迫」~ 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告以危害,使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所以脅迫行為必須具有一定違法性。 《例如》 被人脅迫寫下欠條,是基於產生心理強制的情形下所為,屬於不自由之意思表示。 ● 倘若雇主只是告以~ 若不履行契約,將起訴請求履約、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因此等事實僅屬權利行使事項,並不具有違法性,縱使令人心生恐懼,亦不構成脅迫行為 。 🔉……【當事人要舉證】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由舉證之責任。

勞資會議X事業單位X事業場所

↗️勞資會議X事業單位X事業場所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 事業單位 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其 事業場所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 準用 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 謂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事業場所定義】 ⛔ 103年4月14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30125573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601750號令會銜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為: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將原「分支機構」修正為「事業場所」。 ● 當時該辦法修正草案條文說明: 「二、修正第一項之分支機構為事業場所,該事業場所係指事業單位於主營業處所外之固定場所從事業務者, 而未以具有獨立之人事、財務為必要。」 《白話》 1 事業場所係事業單位之「場所單位」,場所單位與事業單位間具隸屬關係,而事業單位可能僅具有ㄧ個場所單位,也有可能具有2個以上場所單位。 2 事業單位所具有之「場所單位」,包括總機構、分公司、分行、分局、分所、所屬各工廠及其他具「場所單位」性質者。 但不包括「部門」,「部門」係事業單位之「內部單位」 。 🔉……【小結】 1 勞動事件法第2條~ 所稱勞動事件,包含勞資會議決議案喔! 2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才算,剛好半數不算喔!

人事保證X一般保證

↗️人事保證X一般保證 🔉……【人事保證】 ⛔ 民法第756_1(要件) 因職務上行為/ 應損害賠償(代負賠償責任契約)/ 書面為之。 《重點》 什麼是職務上行為? ⛔ 民法第756_2(責任) 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賠償金額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 《重點》 另有約定《連帶賠償責任》可以嗎? 看看一般保證的規定喔! 🔉……【一般保證】 ⛔ 民法第756_9 人事保證,除……準用關於保證規定。 ⛔ 民法第739_1 ……保證人之權利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 民法第745 (白話) 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是補充性質/請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 ⛔ 民法第746 (白話) 如果你願意拋棄第745條,就是拋棄先訴抗辯權。 ⛔ 民法第273(連帶保證) (白話) 連帶債務人所負的義務,沒有先後之分,也就是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小結】 1 法院實務見解,人事保證並未排斥連帶保證與先訴抗辯權效力。 2 但是保證契約記載《全部 連帶保證責任》,就有違反 民法第756_2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1條

↗️勞動事件法第11條 …… ⛔勞動事件法 第 11 條 因定期給付涉訟 ,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衍生題1》 加班費之性質為工資,實務上大都認為工資是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應自發薪日(各期應給付日)起算之。 ●《衍生題2》 公司未足額提撥6%勞工退休金,時間已超過5年。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 離職時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雇主有未按規定提繳或足額提繳者 ,勞工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予以回復原狀。 不同於一般工資債權,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屬於民法126條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5年之消滅時效。對於# 勞退提撥短少之部分 , 司法實務見解有認為,依照勞退條例之規定,勞工離職後5年內均得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無罹於時效之問題。 因此,即使勞工請求時,部分退休金短少之差額,已超過五年,依法新法之規定,勞工仍可請求雇主提繳。

訴之追加

↗️訴之追加 🔉……【前言】 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 。 🔉……【個案說明】 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原告甲9萬元。訴訟進行中,原告甲向法院表示被告乙除了應返還借款外,並應支付甲貸款1萬5千元。 《試問》 一、原告甲之請求,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二、起訴後,原告甲所追加的主張是否應予以准許?其適用的程序為何 ? 🔉……【解析】 ⛔1 原告甲之請求,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踐行調解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8第1項。 >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3。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 ⛔2 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本法第436條之15)。 >如原告追加他訴與原訴標的合併計算已逾10萬元者,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惟若當事人如就變更、追加後之新訴或反訴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免當事人另行起訴以求訴訟經濟,參酌第436條之15之規定,仍得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訴訟標的金額高低X對訴訟的影響

↗️訴訟標的金額高低X對訴訟的影響 ● 繳納裁判費之數額多寡。 ● 決定適用小額、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之重要依據。 ● 決定應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可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 🔉……【裁判費如何計算】 司法院網站→「 計算程式 」。 🔉……【相關法律】 ⛔ 民事訴訟法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 🔉 ……【前言】 ● 起訴狀的記載事項~ 「原告被告個人資料」、「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實理由」,「訴之聲明」。 ● 司法院的起訴狀範本,訴之聲明有三點。 一、你要請求的事項。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相關法律】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白話》 訴之聲明簡單來說就是 原告跟法院說希望法院怎麼判、原告希望被告做什麼 , 《舉例》 ● B如果積欠A新台幣100萬元,A訴之聲明就應該寫: 「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果法院覺得原告主張有理由之後就會變成法院判決的主文,日後甚至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基礎。 相對的, 被告也會有答辯聲明,絕大部分答辯聲明都是「原告之訴駁回」 ,也就是拒絕原告的請求,所以如果法院主文寫:「原告之訴駁回」就是原告官司打輸了。 ● 法院不一定要完全照抄當事人的訴之聲明,上面的例子,如果法院認為A只能證明B欠A新台幣60萬元,那法院主文就會寫: 「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60萬元。原告A其餘之訴駁回。」 這個意思就是說 60 萬法院准了但是其餘 40 萬元法院不准 , ● 另例, 甲、乙、丙圍毆丁,丁要甲、乙、丙一起賠償丁醫藥費50萬元,聲明應該要寫: 「被告甲、乙、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果法院認為只能證明甲、乙有動手,主文就會寫: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再舉例》 A、B二兄妹的其中一人向C借錢,因為從頭到尾沒有契約,所以C沒辦法確認在法律上算是A或是B跟C借新台幣10萬元, 如果C分別告兩個訴訟, 第一案件是「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而第二案件是「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如果此時不巧第一案件的法官就是認為是B跟C借錢、第二案件法官認定是A跟C借錢,此時C很可

簡易訴訟

↗️簡易訴 訟 🔉……【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1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定之者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第427條第1項) 2.但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原則上應適用小額程序 (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而不適用簡易程序。 3.凡以「有財產上價值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得核定其金額或價額之訴訟,不論其法律關係係基於「債權」、「物權」或「身分權」所生者,均得認為係「關於財產權訴訟」。 ⛔2 依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者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第427條第2項) 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1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3 依當事人合意定之者 1.不合於第4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427條第3項) 2.不合於第4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427條第4項) 3.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僅限於「原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至於「人事訴訟程序」,其因涉及公益,故而不得為此合意。 《白話》 ● 關於財產權的訴訟,請求金額上限是50萬元。 ● 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的情形,不管標的金額為多少,都適用簡易程。 例如1: 旅客和旅館主人因為食宿費用引起的紛爭。 例如2: 因為僱傭關係發生爭執,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 🔉……【程序之進行】 ● 得以

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 🔉……【以金額X合意】 ⛔1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定之者 ●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第四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第436條之8第1項) ●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第436條之8第2項) ● 對法院將小額程序改用簡易程序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436條之8第3項) ⛔2 依當事人合意定之者 ●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436條之8第4項) ● 但第436條之8第4項之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第二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第436條之26第1項但書) 🔉……【程序進行】 ⛔1 調解前置程序 ● 非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於起訴前,除有第406條之情形外,應經法院之調解,如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第403條第1項、第2項、第424條第1項) ● 其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則上無須先經調解程序。 ⛔2 原則上,不得以「附合契約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 ●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第436條之9本文) ●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第436條之9但書) 🔉 ……【 得不調查證據,逕為裁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第436條之14) 1.經兩造同意者。 2.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

雇主未替勞工加保X職災X勞基法競合

↗️雇主未替勞工加保X職災X勞基法競合 🔉……【前言】 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發生職災時,勞工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向雇主請求未能得到勞保給付的損害賠償,能否抵充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解析】 ⛔1 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與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之給付 目的類同 。 ⛔2 雇主未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勞工因此所發生的損失,應依該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由雇主賠償。 ⛔3 勞工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屬於勞工保險給付的代替權利,本質上與勞工保險給付無有差別,勞工不可以重複為請求。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196 號民事判決 🔉……【勞工保險條例】 ⛔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背信罪X詐欺罪

↗️背信罪X詐欺罪 …………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1》 你因為信任某人而請他替你 #處理財產 上 的事務,他卻利用你的信任來謀求自己或是其他人的利益,還讓你賠錢或損失利益時。 《白話2》 >>行為主體~ 必須以具備為他人處理財產事務身分之人為限, >> 事務處理之原因~ 不論基於法令所規定者、當事人間之契約,或本於自己善意之無因管理,均無不可。 《白話3》 如所處理者#非屬財產上之事務, 或非屬他人事務而係自己之事務, 或為他人以外之第三人事務, 或經撤銷授權已再無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權者, 即使有致生損害於他人財產上利益之行為,除別有他罪要件足堪處罰外, 並無成立背信罪之餘地。 《要件》 ●第一 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財產上事務: ●第二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 所謂意圖~ 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 ●第三 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 積極的行為~ 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 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 ●第四 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詐欺罪X背信罪】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 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 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九二號判例          

特定性契約X日期約定

↗️特定性契約X日期約定 🔉……【前言】 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並不以有明確之終止日期為必要,如以特定工作完成時為終止之期日,其終止日期亦可得確定,仍不失為定期契約之一種。 《例如》 ⛔1 工作標的屬於進度中之一部分,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而言。 ⛔2 事業單位在標到工程後,僱用人工從事工作,一旦工程完成即不再僱用,自可屬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3 查上訴人先後與慈〇大學、臺北慈〇醫院簽訂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聘任合約,受聘擔任柯〇〇執行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專案研究計畫之研究助理職務 觀諸附表所示各聘任合約書內容,均載明各該 研究計畫或專案工作之詳細名稱與上訴人職稱,並約定#「受聘期限依研究或專案工作期間為聘任期」,#且明確記載受聘年、月期間及合約期滿如未再續約,合約自動終止等事項, 可見雙方合意之聘僱內容係特定於各該研究計畫或專案研究期間內之特定職務,且以該研究計畫或專案工作期間為聘任期間,顯係依勞務之性質及目的定其期限之定期勞動契約,核屬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特定性工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核備X效力】 ⛔(88)台勞資二字第001585號函~ 報請核備僅屬主管機關之行政審查,故核備與否,與勞動契約之效力無涉,亦不影響該工作性質為繼續性或非繼續性、定期或不定期之認定。

委任經理人X個案契約判斷

↗️委任經理人X個案契約判斷 …… ⛔0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經理若干人,總經理之委任及解任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經理之委任、解任,由總經理提請後,經董事過半數同意辦理。 《解析》 內容係著重在委任之程序,兩造間之實質法律關係,仍應依其契約以為判斷,尚難以前開章程之規定概認係屬委任關係。 >最高法院96年度第160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 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實質判斷。 🔉……【相關法令X程序規定】 ⛔ 公司法第29條~ 有關經理人設置及其委任、解任、報酬程序上之規定。 ⛔ 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負責人X代表人X委任X僱傭

↗️負責人X代表人X委任X僱傭 ⛔1 公司法第第8條第1項~(董事是負責人)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2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208條3項~ (董事長是公司代表人) 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ㄧ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 ⛔3 公司法第222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董事X兼任僱傭經理人X身份競合】 ⛔1 董事得兼任僱傭經理人,兩身分非必然相互排斥而無法並存。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0號判決~ 按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 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 勞動契約之特徵在於從屬性,既有部分從屬性存在,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仍應從寬認定係屬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勞雇關係。 ⛔2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號判決~ 兼任公司董事之經理人與公司間關係究為委任關係或勞動關係或係委任與勞動之混合契約關係,非可一概而論,仍應視其是否基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提供勞務及其受領報酬與勞務提供間之關連綜合判斷。 #兼任公司董事之經理人有無受公司指揮監督與有無代表公司權限為不同之概念。 前者係以公司內部之上下服從關係為其內涵, 後者則以有無對外代表公司權限為斷,兩者尚非必然相互排斥而無法併存。

公司法X商業登記X勞工保險

↗️公司法X商業登記X勞工保險 🔉……【新聞個案】 Uber Eats為荷蘭外商,在台灣沒有工商登記,只有稅籍編號,因此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無法以勞工保險條例對平台業者開罰。 因該名外送員另有兼職,其他雇主已為他參加就保,依就保規定,勞工受雇兩名以上雇主,擇一參加就保即可,所以無論勞保還是就保,都沒法令可裁罰Uber Eats。 🔉……【相關問題】 問題1 商業負責人X公司負責人X定義相同?X相關法律責任相同? 問題2 簽約甲方是要代表人還是負責人? 問題3 沒有公司登記,還是可以稅籍登記? 問題4 沒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無法取得勞保加保單位? 問題5 Uber Eats為荷蘭外商該適用何種法律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 ●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 。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 第 19 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 第 371 條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 30-1 條 稅籍登記事項、申請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 稅籍登記規則 ● 第 1 條 本規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交易契約X營業秘密X保密條款

↗️交易契約X營業秘密X保密條款 ………… 🔉……【新聞個案】 告訴人台灣東洋公司主張,政德製藥公司曾為其代工「克痢黴素注射劑」,雙方約滿後,政德製藥公司以「克痢黴素注射劑」的配方,自行生產「樂克痢黴素」,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取得藥證並販售,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 檢察官訊後,將被告無保請回。 為何? 相關法律…… 🔉【營業祕密法第2條之「營業秘密」三要素】 ⛔1 秘密性(非周知性): 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二大類型~ ● 商業性營業秘密~ 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 ● 技術性營業秘密~ 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 《白話》 公司所獨有,且其他同業並無法知悉之製程配方,若同業食品相關行業人而言,以客製化產品之規格即能輕易理解並予以生產製作,將無法符合此要件。 ⛔2 經濟性: 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 ⛔3 合理保密措施: 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 ……【解析】 告訴人必須證明: ⛔1 政德製藥公司生產之「樂克痢黴素」,與「克痢黴素注射劑」的 配方或製造技術相同。 ⛔2 台灣東洋公司之「克痢黴素注射劑」 配方及製造技術是自己之營業秘密。 ⛔3 醫藥配方或製造技術,未必能構成營業秘密。 《小結》 合約以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作為未來違反約定條款之民事救濟依據,比透過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追訴,更具效益。

勞工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X真意保留X撤銷可能性

↗️勞工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X真意保留X撤銷可能性 🔉……【勞工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X效力】 勞基法並未規範應透過何種方式自請離職,應回歸民法意思表示之規定~ 分為「對話之意思表示」 (例如:當面口頭表示),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 例如:書寫離職信), 效力發生之時點;意思表示為形成權之行使,一經勞工行使即發生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 ⛔1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2 民法第95條第1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實務】 經常發生勞工主張遭受公司詐欺或脅迫而為自請離職意思表示,意欲撤銷。 《可能情境X法效》 >身心不適(懷孕)之弱勢勞工。 >雇主有違法、不當行為在先。 >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且考慮時間甚短。 產生【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真意保留)】 ⛔ 民法第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 指表意人將真意保留心中,而對外表達虛偽不實的意思表示,但對話的相對人並不一定瞭解表意人中心真意,而會信賴表意人所表達出來的意思內容,故此時表意人仍會受到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 🔉……【權利主張X適用】 ⛔1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 所稱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係指表意人為其意思表示時,就其主客觀環境,依一般社會常情為整體觀察,該外力之不當壓制或拘束,已使任何人處於相同情境,均無從期待其可完整充分依自由意志為選擇而言,故如表意人在為意思表示時,依其當時之各項情狀為觀察,實無從期待表意人有不同選擇之可能時,其意志既無從自由行使,應得認與被脅迫之要件相當,而得為撤銷

法定留停X意定留停

↗️法定留停X意定留停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 繼續加保時, 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外,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亦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通知保險人;保險人為審核案件之必要,得另行要求投保單位檢附被保險人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被保險人復職時,投保單位應另填具復職通知書通知保險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6 月 2 日臺 81 勞保 2 字第 11604 號函~ 適用勞保條例第 9 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 、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現提高為 65 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 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 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 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 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 72條規定之適用。 ⛔ 勞保1字第0940068144號函 被保險人符合留職停薪等規定且勞動契約仍存在,而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續保者,投保單位不得以無法扣收繳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辦理其退保。 本會 81 年 6 月 2 日臺 81 勞保

代理人X監護人

↗️代理人X監護人 …… ⛔第1086條第1項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1091條 ~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1092條 ~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部份工時職災X原領工資補償

↗️部份工時職災X原領工資補償 🔉……【何謂原領工資】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不分正職或部分工時勞工。 ⛔2 所稱 原領工資~ 係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 既謂「原領工資」,自不應超過未受傷情形下正常工作可能取得之工資。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參照 🔉……【如何計算部份工時X原領工資】 ⛔ >先看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計算方式。 >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辦理。 ⛔ 第 31 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 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 ,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函釋】 勞動部107年11月29日勞動條2字1070028539號函: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25日勞動3字第0980080914號函說明二略以: 「若勞工其職業災害前一日係為休假日或例假日,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算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 至部分時間工作者,如其每日工時不定,縱其每日工時未達法定每日正常工時(即8小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部份工時不等於時薪制

↗️部份工時不等於時薪制 …… 🔉……【部份工時定義 】 工作時間相較事業單位內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 縮短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工作型態】 1 >每天要上班,工時較正常工時減少。 >因應營運須求,安排的班別。 >在1日(周)工作量尖峰時段,某段時間工作。 2 結合部份工時與彈性工時,約定期間總工作時數,但工作時段(時數)不固定。 3 工作分攤(2人1職)。 🔉……【工資約定】 >按月計酬~ 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 超過法定正常工時,按勞基法第24條給付。 (勞基法細則第13條) >按時計酬~ 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按日計酬~ 法定正常工時內/每小時基本工資X工作時數。 🔉……【限制】 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 部份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規定。

反訴性質與程序

↗️反訴性質與程序 🔉……【性質】 (1)反訴原則上係被告向原告所提之訴之追加。 (2)反訴係在本訴訴訟程序中所提起之訴。 (3)反訴係一獨立之訴。 🔉……【反訴之程序】 要件: 須於本訴訟繫屬中提出 ,且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方得提起反訴。 🔉……【民訴】 第 259 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 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言詞辯論與言詞辯論期日】 ⛔ 訟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會合於法院,針對訴訟爭點,各別陳述「自我之主張」、「聲請調查證據、事實」,併行法律上之「攻擊防禦」、「陳述意見」等一切之程序上行為,稱之為「言詞辯論」,亦簡稱為「辯論」。 ⛔ 原告通常先以書狀「聲明起訴主旨」(稱之為「訴之聲明」),辯論之重點、理由,既圍繞在訴之聲明主旨上; 相對的,被告通常之主張與陳述重點,是「駁回原告之訴」,既主張原告之訴無理由,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 言詞辯論期日,是判決前「集中審理的重點」,為何稱之為集中,就是使法官對於原、被告雙方之陳述、提出的證據,能一貫的集中聽取雙方辯論。 ⛔ 在言詞辯論期日前尚有「準備程序」, 顧名思義是針對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 準備什麼? 當然是準備「辯論的重點」或「辯論的爭點」及「應提出之重要證據」,因原、被告雙方的立場通常是對立, 須先經過法官的「闡明」、「爭點整理」,辯論時才不會偏離爭點,法官才能切中符合公平的「是」或「非」之裁判。 ⛔ 在言詞辯論期日結束後,若無再行辯論之必要,法官即闡明「辯論終結」(若一次期日不能辯論完畢,則另定期日再行辯論),併宣告擇日「宣示判決」。 ⛔ 言詞辯論期日如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經合法通知不到場, 例如: 被告未到場,原告可主張「一造辯論判

資遣通報X期間規定

↗️資遣通報X期間規定 ………… ⛔勞職業字第 1000074034 號~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囊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           >>《原則10天前/例外3日內》 三、本會 82 年 2  月 8  日台 82 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釋: 「『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雇主則毋須通報。」 92 年 11 月 11 日職業字第 0920059015 號函釋略以: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如已依規定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時,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故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所稱資遣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 前開情況均非短時間即可形成,並非不能預告,且係因不可歸貴於勞工之事由,因此課予雇主辦理資遣通報之義務。         >>《資遣法定事由X按期限通報義務》 四、 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勞雇雙方 始因 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若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填報。 >>《事後勞工不同意非自願離職事由,提調解爭議,經雇主同意改依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調解成立,仍須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改填通報事由。》 🔉……【勞基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通勤災害X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通勤災害X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個案】 新聞標題『太早上班出車禍 判雇主免賠』 一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 二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已判決確定) 🔉……【職業傷害】 ⛔1 第3條第1項規定~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2 第4條第1項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 #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2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3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通勤災害之要件應符合: 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且不得有同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情形。 ● 何謂「適當時間」? 係指上下班正常所需之交通時間; ⛔ 何謂「日常居、住處所」? 係指勞工平時居住之處所。 ⛔ 何謂「應經途中」? 係指勞工自離開居住所家門後至工作場所止之平常必經路徑。 ⛔ 第18條規定~ 勞工於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闖越鐵路平交道、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車輛、 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不按遵行方向行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等,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討論】 ⛔ 法院實務對於通勤職災之認定範圍,相較於主管機關勞動部,是寬鬆抑或嚴格? ⛔ 每日上班提早3小時出門,是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的「適當時間」? 若僅提早1.5小時或1小時,其結論有無不同? ⛔ 勞工主張因年事已高,習慣提早至公司閉目養神休息,此說法是否可以延長「適當時間」之認定?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 ⛔ 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 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 。 例如: 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 請求給付工資等。 ⛔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 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果。 2 、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 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 ,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109年清明節X兒童節怎麼放假?

↗️109年清明節X兒童節怎麼放假? 🔉……【法令規定】 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所以4/3是兒童節,4/4是清明節,國假一天也沒少。 🔉……【怎麼放假?】 ●1 按政府機關行事曆一樣~ 4/2~4/5連假 (所以4/2~4/3都是補假日)。 ●2 企業工時X班表因應~ 1_正常工時(A) 跟政府機關一樣 (4/2~4/3都是補假日,形成連假)。 2_正常工時(B) 4/2~4/3都是補假日,但是要出勤,請另行與個別勞工約定補休日期《國假補休調移同意書》。 3_實施彈性工時 >>公法程序 經工會(勞資會議)通過(52例/52休/12天國假)在年度調移。 >>私法程序 ,勞動契約有合意約定實施彈性工時。

資遣合意X錯誤事實

↗️資遣合意X錯誤事實 🔉……【資遣/解僱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終止事由採取列舉制,必須符合第11、12條列舉的要件才能單方對勞工終止契約。 🔉……【實務】 ●1 但是這二個法條有很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事實未必能適用解僱要件,如以錯誤的事實作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可能使終止契約無效。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參照 ●2 勞委會93年7月23日勞資二字第0930035908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第15條係為勞雇單方欲終止勞動契約的強制規定,如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則因無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自無不可。 ●4 許多企業以為只要員工在離職協議書上簽名,就代表勞動契約已經合法終止。這是不對的, ●5 離職協議書的文字內容以及磋商的過程只要有瑕疵,都可能使契約終止淪為無效。 ●6 公司如以錯誤的事實~ (例如:業務性質變更 ,事後用同職務徵才) 作為合意離職理由,使勞工陷於錯誤而同意離職,將會使離職合意無效,法院會判決公司應回復僱傭關係。

違約金X簡易版

↗️違約金X簡易版 ……【前言】 違約金分成「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兩者的性質可是不相同。 ……【說明】 ⛔ 所謂「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是指預先約定對方違約時的「賠償總金額」,主要目的是將來不用逐一舉證證明實際上受有哪些損害,減少舉證的困難。 ⛔ 所謂「懲罰性違約金」~ 是指在對方違約時除了「請求賠償實際所受之損害」、「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以外,還可以再「額外」請求對方賠償的金額,這也就是為什麼會用「懲罰性」 。 ⛔ 如果在契約中只寫了「違約金」三個字,卻沒有寫明是哪一種違約金,法院原則上會認定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參民法第250條第2項)。 ⛔ 如果希望可以額外得到一筆賠償,則建議在契約中明確把「懲罰性違約金」6個字寫出來,才能得到更多的賠償金。 ⛔ 雖然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對方違約應賠償多少金額的違約金,但是如果法院認為違約金的金額過高、對方已經履行一部份的債務,則不論是「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是「懲罰性違約金」,法院都可以就違約金金額進行「酌減」 (參民法第251條、第252條)。 但是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卻是連被法院酌減的機會都沒有!

就服法X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服法X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相關法令】 🔉《就服法》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 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 第 3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 第 37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 第 38 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 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 第4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 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專業人才: 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工作。 (二)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 第 5 條 《就服法規範&教師例外》 #1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前條第四款第一目之專業工作,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 #2 但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學校教師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之規定。 前項但書之# 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 第 6 條 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規定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 經勞動部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 ⛔ 第 7 條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競業禁止X保密切結

↗️競業禁止X保密切結 🔉……【11/11新聞個案情境】 勞工8月到天菜00擔任業務,月薪3萬多元。 上班時間每天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30分,中間休息1小時。 主管要求加班到晚上7、8時才回家,且不給加班費: 「他們都說這是責任制!」 工作一個多月就在9月底辭職,業者卻扣住薪水,要求他簽署一份無限期的切結書,除規定不得洩漏企劃書內的產品資訊、照片外,也不准說出現職員工姓名、職稱、技術專長、電話或「其他資料」,更不得挖角,否則要賠償2倍年薪。 >> 業者反控串通集體離職 ~未交接好才沒發薪。 ……【問題】 1 有那些爭點? 2 相關法令規定? 3 針對上面個案,如何寫一篇比較完整的自願離職申請書? ……【關鍵爭點X應用】 #1加班費 #2責任制 #3預扣薪資 #4保密切結 #5競業禁止 #6違反競業禁止X洩密是法律行為效力 #7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是勞動契約一部分, 還是另一個契約? #8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9如何約定自願離職申請及承諾書 ……【競業禁止口訣4X4】 ⛔1 勞基法第9之1條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 正當營業利益 ?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 營業秘密 ? (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要件) ●3 競業禁止之 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 ,未逾合理範疇。 ●4 對勞工所受損失有 合理補償 >> ●1 期間~ 最長不得逾二年 ●2 區域~ 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為限 ●3 職業活動範圍~ 應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4 就業對象~ 應以與原雇主的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3條 ●1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 平均工資50%。 ●2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 生活所需。 ●3 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 受損失相當 。 ●4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 合理性有關 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 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