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勞退#勞保
👉勞退條 例 第 7 條第 2 項 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行政院勞委會 94 年 12 月 5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66331 號函: 依公司法第 8 條、信用合作社法第 6 條規定『公司之董事長』、『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為事業單位之負責人,渠等人員雖兼任其他職務,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如有實際從事勞動之情形,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僅得自願提繳,事業單位尚不得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07 月 26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41077 號函: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 ,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董事依該法第 8 條規定,為該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其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上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06 月 16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31503 號函: 查公司法第 372 條第 2 項規定: 『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 。 本案貴公司總經理,於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上登記為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依上開規定為公司負責人 。 依照公司員工數可分為 3 種情況 👉A 公司只有負責人 1 人: 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但可於其他受僱公司或職業工會加保。 👉B 公司員工數在 5 人以下( 1 人~ 4 人): 負責人可自願參加勞保,但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同時,在 2022 年 5 日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後,即便 5 人以下的公司屬於自願加保,但仍必須要幫勞工申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C 公司員工數在 5 人以上: 負責人受法規規定需設立投保單位,可於公司內投保勞保,員工則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加保 凡是在臺設有戶籍的民眾,都應該從設籍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 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