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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人發展計劃

↗️ 越來越多的員工,重視自己未來的個人發展計畫 (IDP) 這些需求與壓力也開始衝擊到 T/D 單位的能力與工作 。 ………【趨勢】 HR千萬不可輕忽員工的個人發展計畫,畢竟人資單位不能保證公司未來可以提供多大的或更多的獎金、紅利,也無法保證公司股票的股價,一定高於某個價位。 但是,員工個人發展計畫是可以去承諾的,只要公司願意、有心去做,人資單位就可以協助關鍵員工對自己的未來作發展,相信員工也可以感受到企業的用心,當然,忠誠度也會隨之而提高。 ………【現狀】 ⛔ 大部分的員工在一開始執行個人發展計畫時,面臨到最大的挑戰與困難的是… ☆自己不知道未來要怎麼發展? ☆根本不知道自己未來要什麼? ☆可能想要的跟組織發展的路徑是不一致的, 這都是HRD必須面臨的很大挑戰, 因為這些能被列入個人發展計畫的員工都很組織關鍵人才。 ………【觀念釐清】 ⛔1 在HR概念中有三個定義: TD: Talent Development LD: Learning Development OD: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 三個概念非常類似,但是: 1. 三者什麼關係? 2. 有哪些體系是共通的? 3. 三者中是否存在缺陷? ⛔2 員工透過HR的AC(Account Service),或者用 人力資源策略矩陣 ( human resource strategy matrix) 來關切員工未來的個人發展計畫(IDP) 🚫 「人力資源客戶服務代表」制度 (或稱AO) ,在實施過程中,會面臨 同仁花在所謂的 service( 服務 ) 的時間會是很多的,反而影響了原來規劃 AO 這個工作要協助 B 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目的, 其實,服務對於 AO 而言是重要的,是提升組織管理素質,是這個部門存在的真正價值。 🚫 隨著知識經濟世紀的快速來臨,現代的人安全感與滿足感明顯不夠,如果不能替自己更早為預作準備與打算,很可能目前的優勢在不到幾年之後,可能就會喪失殆盡, 所以,很多有遠見的員工對於自己未來的個人發展計畫之關心程度,可能更高於現在可以拿到的分紅獎金,而企業在面臨慰留人才的壓力下,也必須重視員工個人的發展計畫,除了能留才之外,也

意思表示

↗️勞工被減薪4年未異議,事後可否請求被扣減薪資? …………【解析】 ⛔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 ⛔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選擇請求雇主依約給付報酬;或選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 如果勞工經雇主片面減薪後,既未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又長期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未為一部清償之保留意思表示(就是保留其他被扣減薪資請求的聲明), 足以間接推知該勞工經權衡自身利益後,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之薪資。 …………【結論】 ⛔ 勞工被雇主片面減薪,可以選擇: 1.用法律手段請求雇主給付被扣減薪資; 2.也可以終止契約自請離職,並請雇主給付資遣費; 3.亦可聲明不接受減薪,聲明雇主僅為一部清償,保留其餘部分工資請求權。 ⛔ 如果上述三個方式,勞工都沒有進行,而是長期無異議繼續工作領取薪資,將構成對雇主片面減薪的默示同意,之後就不能請求被扣減的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意思表示

【當責】

↗️【當責】 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曾說: 「人生最終的價值在於覺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於生存。」 如果有這樣的能力,就會有四個當責的承擔,分別是 正視它(See it) 擁有它(Own it) 解決它(Solve it) 完成它(Do it)

問題【例休調移】

↗️問題【例休調移】。 若108年2/2(六)休息日,2/3(日)例假日,2/4~2/7國定假日, 2/8(六)休息日,2/9(休息日)2/10(例假日), 因需要將2/3為休息,2/2為例假 ,雖中間國定假日無上班, 2/9若來上班是否有連 7 ? ………… ↗️每七日例假與休息日排定方式 ⛔1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 同法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 「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3 ⚠️是以,每7日之週期起迄由「勞雇雙方議定」,一旦約定後,即連續不間斷,週而復始循環之。 ⛔4 週期「固定」為每週日至每週六,任何人(包括勞工、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再任意變更週期起迄時點 (例如改成每週一至每週日或其他排列組合)。又週期既已約定在前,於該週期內 (即每週日至每週六)至少安排一天例假以及一天休息日,只要不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前提下,即屬適法。 ↗️例假挪移與二例假間隔日數 ⛔1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2 勞委會78年12月26日臺(78)勞動二字第31042號函釋: ⚠️「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同意調整例假日並無不可,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3 例假由勞雇雙方議定,惟如例假已約定為星期日,但因業務需要必須使勞工於當日出勤,可另與勞工協商將例假移至他日。 若因此導致前後二例假間隔日數超過6日,⚠️只須中間插入不得出勤之休息日,使勞工未連續工作逾6日者,自屬合法。 ⛔4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釋: ⚠️「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 …………【做法1☆正常工時】 ⛔1 原定2/2(六)休息日,2/3(日)例假日, 勞雇雙方同意例休調移《

媽媽嘴案的不同判決。

↗️媽媽嘴案的不同判決。 …………【情境】 媽媽嘴案涉及兩個賠償判決,分別是由不同人提起。 ⛔1 女性死者家屬求償被法院判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2852號系列判決 ⛔2 男性死者家屬求償的部分判免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172號系列判決 ⛔3 同一個案件,為什麼一個要賠、一個不賠? 理由就是: 「兩個法院認定的案情不一樣」! …………【判賠心證】 🚫 民法第188條 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工作中)造成的損害,雇主要連帶負責。 因此,如果員工是在「工作以外」的過程造成損害,員工自己負責,雇主不用連帶負責。 🚫 根據之前的法院判決,幾乎都認定案情是「媽媽嘴員工在咖啡廳內藉機在飲料下藥提供給顧客,再將昏迷的顧客殺害」,既然是上班時下藥,那麼自然是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雇主就要負責。 ♧106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刑事判決與系列判決, 🚫 員工被判強盜殺人罪的刑事判決; 女方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判決也是參照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所以因此判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2852號民事判決與系列判決 …………【判免賠心證】 🚫 但在這一次免賠的判決中,大轉彎認定案情是「無法確定在咖啡廳下藥,只能確定有下藥並殺害」; 既然不能確定是上班時下藥,就不能要求雇主負責。 ♧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 案情大轉彎是因為對證據的認定不同, ⚠️判賠的法官採信員工的犯罪證詞,認定是在店內下藥; ⚠️判免賠的法官認為員工的證詞前後不一、有太多版本,綜合物證與證人一起看,無法證明是在店內下藥。 …………【證據心證差異】 🚫1 合議庭調查證據後,對於謝女「因執行職務之行為」的事實認定問題。 性質應屬於證據取捨、事實認定的範疇 ,似與法律見解歧異無關。 🚫2 先前死者張女士家屬的民事求償案中,民事法院是依據謝女的確定「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雇主對謝女之監督未盡相當注意義務,所以無法免除呂炳宏等人所應負的雇用人責任。 🚫3 高院上更一審民事判決認定,謝女殺害死者陳先生的侵權行為,並非民法第188條規定所謂「因執行職務之行為」 🚫4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及

新適用【8周彈性】

↗️新適用【8周彈性】 汽車貨運業,大眾捷運運業、婚紗及結婚攝影業。 ⛔【內涵,程序】 8週彈性工時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將 ⚠️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320小時)加以分配,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第36條規定,每7日中至少仍應有1日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運輸業適用勞基法第36條例外】 ⛔ 《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每天的駕駛時間(手握方向盤的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勞基法12時。 ↗️【36條例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各業適用(不適用)勞基法時間。

↗️各業適用(不適用)勞基法時間。 ⛔ 85/5/1起納入勞基法適用 內政部所訂「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社會團體分類包括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其他公益團體。 ⛔ 基金會依行業標準分類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1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版規定, 基金會(細類:8241)係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 (小類:824)項下。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86)勞動1字第037287號公告 社會福利服務業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僱於該業之勞工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公告,受僱於公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目前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那些人還不適用勞基法? 🚫 有關「行業」的認定,又是來自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的「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第6次修訂版。 🚫醫師 🚫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 🚫家事服務業: 此行業係隸屬於個人服務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 受僱於「家庭」從事工作的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包含傭人、管家、保姆、家教、家庭洗衣工、私人秘書、私人駕駛、園丁、私人隨扈、個人看護工或家庭清潔工等職務,都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內。 🚫 小吃攤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 歸類於「未分類其他餐飲業」的小吃攤販目前也不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內,依照官方定義,前述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是指宴席包辦、飲食攤及冷飲攤等攤販,包括「從事餐飲服務但無固定營業地點之流動性攤販、半固定攤販,以及無門牌號碼且未具有與 一般房屋相同基本功能及外觀之固定攤販等」。 🚫專科以上兼任教師 🚫選務人員未指定適用勞基法

學會選擇很重要!

↗️學會選擇很重要! ………… 為什麼4、50歲的人,到了這個年紀,還不能在以前的公司繼續升遷,反而要回到人力市場的底層,重新應徵工作? …………😗 ♧最大的原因在於,無法適應市場和時代的創新與改變。 任何一個企業必須不斷的創新、進化,才能順應市場和消費者的需求,順利存活下來。 對個人而言,也是一樣的道理。 你繼續睡覺,也沒人會理你。 …………😗 如果你已經工作5年,你的穩重和作業模式會為你加分,可是當你工作到第9年,你的穩重和作業模式,卻會變成你的致命傷。 為什麼? 線性邏輯思維綁住了大腦! 所謂「線性邏輯」就是,從基層做起,慢慢往上升遷到技術階層,接著升到管理階層,再到決策高層。 可是現在許多企業因為跟不上時代的變化,會瀕臨破產甚至倒閉的窘境。 不久的新聞消息:  Elon Musk says he's firing more than 3,000 Tesla staff because of pressure on profits and Model 3 production challenges。  距離2018年 6 月裁員 9 % 員工  (Tesla to lay off 9 percent of its workers) ,只有 7 個月的間隔。 …………😗 未來是「非線性邏輯」的時代 ,而非線性邏輯是,主管的思維、員工的升遷和公司的獲利模式,不再是依照過去既定的經驗慢慢累積, 而是以跳躍的方式、組合的方式, 或是現今尚且無法料想的模式在進行 。

「電子商務」將被消失《沒有永遠的產業》。

↗️「電子商務」將被消失《沒有永遠的產業》。 …………【內涵】 ⛔ 電商要和零售業、製造業「虛實合一」,提供上游製造業和零售業大數據資訊,生產客製化、個性化的商品給消費者。 目前台灣最知名的新零售代表電商就是戀家小舖、快車肉乾,他們結合實體、虛擬和數據資料,快速成長。 …………【趨勢】 ⛔ 《新零售》未來30年內,電商產業將朝線上、線下和物流整合發展, 全球將進入新零售時代,將與新金融、新技術等五大變革一起顛覆各行各業。 …………【模式】 ⛔1 新零售時代下的物流競爭,不是比拼到貨速度,而是庫存管理,企業必須想辦法達到零庫存。 ⛔2 大數據創造新資源 不管是電商還是傳統產業,都必須跟緊趨勢,掌握並善用相關技術。 用大數據也創造新資源 ……衣服穿過就不值錢,數據是越用越值錢的東西, 「人家用過,你用會更值錢,你用過以後出去更值錢」。 在這樣的背景下,未來零售產業將會更客戶導向,從B2C模式徹底走向C2B模式,朝客製化發展。 …………【結論】 ⛔電商時代 買賣的模式會一直改變,但是本質不變,只是媒介不一樣。 ⛔新零售時代 媒介一樣,創造需求模式改變,進化本質改變,

盈餘分派

↗️公司法第228條之1對年度分派制,在採行不同盈餘分派制度下,公司內部之決議機關、決議方法及股東會議案之安排有何差異? …………【相關規範】 ⛔公司法第184條、第228條、第228。 🚫1 首先應釐清,開放期中盈餘分派只是讓公司可在期中先行分派盈餘, ⚠️並未取代我國公司法原採行的年度盈餘分派制,所以不論是否有採期中或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仍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送交監察人查核,並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184條第1項 🚫2 說明: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 (一)發放現金股利: 應由董事會提出,提交股東會,經普通決議通過♧公司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74條 (二)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以盈餘或公積發放新股予股東)或以公積發現金予股東: 應由董事會提出,交股東會,經特別決議通過♧公司法第184條第1項、第240條第1項、第241條 ⚠️二、公開發行公司 (一)如章程未有特別規定,則同於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處理方式。 (二)在採發放現金之情況下(發放現金股利、以公積發現金),如章程已授權董事會,得僅以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之方式處理 ♧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第241條第2項 🚫3 應特別說明者: #此次修法將修正前「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修正為「以章程授權董事會」,簡化章程之記載要件,毋庸再於章程訂明授權之定額或比率。 🚫4 此次修法前,包括以盈餘及公積發行新股均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本次修法基於「發行新股影響股東權益較大,程序上僅須報告股東會,似有不妥」之理由,刪除關於「發行新股」之規定, 🚫5 ☆即關於盈餘轉增資及公積轉增資事項均不得再以章程授權僅由董事會決議。 ☆應特別注意的是,關於盈餘轉增資 (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 公積轉增資 及以公積發現金 (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之議案,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規定:「……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及第241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6 此次修正後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參酌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規

 You should drive the point home.

人資Andy在今年考績評估時 (performance review)做了一個簡短的報告。結束之後,他的英國老闆對他說: “You should drive the point home. ” 嚇死寶寶了,難道是表現太差,老闆叫他回家嗎? What's  mean?  You should drive the point home. ☆你應該把重點講透徹。

所得類別代號

↗️所得類別代號 ………… ⛔薪資所得(50) 🚫1 《固定》 ♧月支薪資 ♧定額給付之交通費⚠️ ♧定額給付之值勤加班費⚠️ 🚫2 《非固定》 ♧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教師著作獎助金、教師研究獎助金等獎金 ♧鐘點費(授課方式屬之) ♧酬勞費(付出勞務者) ♧指導費(社團) ♧顧問費 ♧研究主持、出席、評論、引言、論文發表費 ♧工作費、臨時工資 ♧工讀金(以時數計酬者)⚠️ ♧問卷調查訪談費 ♧生日禮券 ♧各類補助費 (國旅卡休假補助、子女教育、結婚、生育、喪葬、健康檢查、醫療等) 🚫 50薪資所得 ,又分 9A 和 9B執行業務所得收 ………… ⛔執行業務所得(9B)…免稅定額18萬。 ♧專題演講費 (於公眾集會場所且無固定場所、時間、對象之演講) ♧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 ♧論文指導費 ♧教師升等審查費 ………… ⛔執行業務所得(9A)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代書及表演人 ………… ⛔代號…50,9A,9B都要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50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 🚫執行業務所得單次達2萬。 🚫排除…… 專門職業自行執業人員 兒童及少年 身心障礙者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91】 ♧各類競技比賽及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 ☆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典藏,甚至於取得著作權時,即為稿費 性質。 ♧機會中獎:各類摸彩活動,若為禮品則以發票上的單價金額為所得金額。 《財政部69/07/17台財稅第35797號函》 ⛔其他所得【92】 禮金: 年節慰問金、團拜禮金⚠️ (非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者) 《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901號函》 ⛔退職所得(93)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實務問題】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 薪資所得 (50) …………【定義】 ⛔ 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 🚫 例如 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

職保法第24條4款是否需要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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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問題情境《很少見到》! 員工本為身障人士,經車禍受傷。 有請勞工去大醫院做復工評估,有診斷證明確認員工有工作能力,只是公司需提供輔助 (公司同意), 後因員工主動提出,依據職保法第24條4款終止契約,雇主給予資遣費。 ☆問題……職保法第24條4款是否需要資遣通報? 《原本台北市政府說要》 ………… ↗️職保法 ⛔第 23 條【雇主發動】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者。 ⛔第 24 條【勞工發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給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給資遣費》 ⛔第 25 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前二項請求權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請求權⚠️,職業災害勞工應擇一行使。 ⛔第 26 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 ⛔法律論述 🚫1_ 勞工依照第24_1_4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非當然是雇主未按照第27條完成應辦理義務。只是勞僱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2_ 勞工依照第24_1_4終止契約,雇主應按第25條發給資遣費。 🚫3_ 有關資遣之定義,勞動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