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福利服務業 # 家事服務業 社會福利服務業 於民國 87 年 7 月適 用 勞 基法 並 經指定得 適用第 30 條之 1 之行業 (4 周彈 性 工時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9 月 1 日 (86) 勞動 1 字第 037287 號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業自 8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僱於該業之勞工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 ( 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 ) 及監護工 ,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 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工作者 。 但 是部分社會團體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性質雖與社會福利服務業有所類同,惟因行業別歸屬不同,不在該已指定適用之範圍內。 如: 社會服務團體與 社會福利基金 會 卻是一個可以適用 84-1 條,一個完全不行。 基金會 依行業標準分類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版規定, 基金會(細類: 8241 )係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小類: 824) 項下 。 家事服務業 : 係隸屬於 個人服務業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勞動一字第 059604 號公告, 受僱於「家庭」從事工作的工作者並 不適用勞基法 , 包含傭人、管家、保姆、家教、家庭洗衣工、私人秘書、私人駕駛、園丁、私人隨扈、 個人看護工或家庭清潔工等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