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 管理委員會 可否提 出告訴 ? 法務部( 87 )法檢(二)字第 001061 號 臺高檢署討論意見: 甲說:認係告訴。 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第二項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是法律既賦予其當事人能力及充任原告、被告之資格,則其就該公寓大廈被害之事實所提之控訴,自屬告訴。 乙說:認係告發 。 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依法案訂定時之立法理由說明, 係專指民事訴訟而言,且在民事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如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在刑事訴訟上亦不承認其得為告訴,是尚不得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即認本件其所提出者係告訴 。 👉結 論:多數採乙說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 , 💨 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而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 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其所提出之控訴,係屬告發而非告訴,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 大樓 管理委員會 #告訴 #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