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X大解X勞資雙方責任與權益?
↗️資遣X大解X勞資雙方責任與權益? …………【雇主基本認知】 ● 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 對「業務緊縮或虧損」要有基礎且正確的認識。 例如~ 如果公司營運持續成長,是否就不構成業務緊縮,不得以此為由資遣? 《其實不一定》 ⛔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 「…而其業務緊縮與否,與事業之營運是否好轉及盈餘多少,並無必然關係,宜就事實認定」, 簡而言之,「虧損」不一定等於「業務緊縮」,反之亦然,看似因果關係的兩個要件,應該要分別看待。 ● 「如果遭資遣的勞工所從事業務依然正常運作且需要勞工,並無資遣的必要」,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被發現一邊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另一邊又就相同或類似業務進行招募,這是無法成立。 ● 如果資遣本地勞工,卻增聘人事成本較低的外籍移工,還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所稱的,「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工權益注意事項】 ⛔ 資遣費 ● 民國94年7月1日起勞工都是適用勞退新制,也就是適用勞工退休條例第12條,資遣費會是每滿一年就有半個月平均工資的基數,不滿一年以比例計算,最高6個月的平均工資。 ● 若是在94年6月30日以前到職而仍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則以在職年資每滿一年就有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預告期與謀職假 ● 勞基法16條 資方應該提前一段時間告知勞工資遣的事實。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10天,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20天, 若三年以上則應該有30天的預告期。 而且在預告期間,勞工可以請每週最多2日的謀職假,資方應該照給工資。 ⛔ 預告工資: ● 在實務上,企業比較多採取預告工資的方式,也就是如果沒有給予勞工提前預告就終止契約,應該給予勞工前述第2項的預告期間工資。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公司應該在資遣生效前10天,通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就是各縣市勞工局及就業服務處,如果沒有完成這道程序,可罰3到15萬台幣。 ⛔ 當資遣人數來到一定人數,就會進入大量解雇的狀況。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要達到大量解僱的程度,根據公司規模與解僱人數,有不同的條件。 要合法進行大量解僱的動作, ● 勞資雙方必須滿足以下幾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