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X雇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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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X雇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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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職災的補償責任~
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2
勞工職災的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為請求基礎,
而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判決認定
「係指一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規範而言」,常見保護勞工法律為勞基法、職安法、民法第483條之1等之規定,均屬保護勞工法律之規定。
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另外,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195條規定,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得請求:
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如醫療費用等;
三、精神損害之賠償,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
#3
勞基法上的撫卹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8款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所稱「撫卹」係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撫卹。事業單位如未依上開規定將撫卹事項訂入工作規則,於該工作規則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時應通知補正。
80.12.12(80)台勞動一字第32323號函
(五)事業單位訂定一般災害撫卹規定,係酬庸該事業單位勞工在職時對勞工之貢獻,當其遭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而致病故或意外死亡時,給予其遺族之安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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