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X相關規定
↗️契約X相關規定 ⛔ 是否為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民法第73條… … 如係要式契約,則須踐行其「要式」; 否則,將因欠缺法定方式而導致「無效」。 《例如》 結婚,不動產買賣。 ⛔ 是否為要物契約 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的契約。 例如使用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65條規定: 「使用借貸,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消費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5條: 「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 「不要物契約」又稱為「諾成契約 」,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 ● 契約以不要物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 ⛔ 是否為有名契約 訂立有名契約時,宜先注意相關之法律規定, 如訂立買賣契約,應先注意《民法》第345條至第397條之規定。 ⛔ 注意定型化契約 如係消費關係的定型化契約,應注意《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7條的規定; 如非消費關係,則應注意《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 ⛔ 注意抗辯權是否拋棄 《民法》第739條之1: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而《民法》第745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係屬可以預先拋棄的權利。 ⛔ 注意預約與本約 如雙方所訂立之契約屬「預約」者,則可要求他方履行訂立本約之權利。 ⛔ 是否有違約金約定之條款 實務上,違約金依其性質的不同, 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性違約金」兩種,現分述如下: 1.懲罰性違約金: 乃當事人約定,如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的情事時,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得請求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損害賠償者,謂之「懲罰性違約金」。 2.損害賠償性違約金: 乃當事人約定,如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的情事時,即須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並以「違約金」當作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者。 所以,當事人可運用「違約金」之訂立確保對方履行契約,但不以明示「違約金」字樣為必要。例如: 國內房屋預售契約常有一條款約定: 「如買方有一期未能依約履行,即為違約;賣方得沒收買方已交付的各期價金,並得解除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