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X支付命令差異

↗️假扣押X支付命令差異
……【假扣押的聲請必須有〔保全的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
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通常情形,均由債權人在假扣押聲請書狀內釋明原因,
或以〔供擔保〕代替釋明。
……【為什麼假扣押要〔供擔保〕呢?】
強制執行法第六條規定~
聲請強制執行必需提出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而所謂執行名義的內容,
又區分為〔本執行〕與〔暫時性執行〕。
所謂本執行~
通常是指爭議事件已經過正當訴訟程序之審理確定,按照已確定之執行名義所執行查封後的財產,可以進入〔換價之拍賣程序〕,以使債權獲得實質的清償。
暫時性(假)的強制執行~
通常只是到達〔查封階段而已〕,並無進一步為換價之拍賣程序,其目的是限制債務人處分及設定擔保等脫產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假扣押之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假扣押聲請,為了防止債務人在期前脫產,是可以在期前進行的。
這裡所謂的〔期前〕,不僅包括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前,也包含聲請發支付命令後尚未確定前。
既然假扣押可以期前進行,雖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已釋明必要性之原因。
但是當事人間實質糾紛的結果究竟如何呢?
總不能將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之後,而毫無期限的限制權力。
……【另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一般稱之為〔限期起訴〕;
所謂一定期間通常為〔二十日〕,而所謂起訴,也包括〔支付命令的聲請〕。
起訴後的爭執結果,究竟誰能夠獲得有利之勝訴裁判?
涉及所謂正當訴訟程序的進行,可能雙方對於爭執糾紛,都有自己的充分理由。
因此,尚未裁判確定的爭訟,
其結果具備了〔不確定性〕。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並不代表未來的爭訟一定全部勝訴。
為了考量這個不確定性,可能對於債務人因為被假扣押而生有損害。
因此,法律規定〔由債權人提供相當之擔保金〕(通常為被查封扣押財產價值之三分之一計算),
以備因為訟爭的不確定性,所造成債務人之損害。
如果訴訟爭執最後結果,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獲得〔全部勝訴〕者,就可以〔聲請取回提存〕了。
……【時間差異】
聲請假扣押裁定~
所需時間大約須一至二週,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
支付命令~
通常是二十天至四十五天左右。
收到支付命令並不代表就是一個確定的回覆,要等二十天的異議期。
等確定對方無異議時且取得確定證明書後,方可為一個確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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