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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五九四一號函: 「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三二一二八二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可否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計算單位,法未明文規定,事業單位基於管理需要可將給假原則明訂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 #喪假

不計入平均工資

⛔ 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一、 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 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 #平均工資

職業災害統計與通報

↗️ 職業災害統計與通報 ========================== 🔉……【職業災害統計】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1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職業災害通報】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8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 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9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實施檢查,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 但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 資料來源……公安小百科

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

↗️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 …… ⛔1 災害防救法第14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 我國為處理「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的正式名稱為COVID-19,Corona Virus Disease英文名稱的縮寫)」災害防救事宜,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再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衛生福利部為本次武漢肺炎防救業務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武漢肺炎」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而為了學生健康,避免群聚感染,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並考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以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4款規定: 不得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且避免影響勞工之原有家庭照顧假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方才以下列令釋規範有關防疫照顧假事宜。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 一、 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目前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雖然國內目前尚無社區感染風險,考量校園學生密集,容易發生呼吸道傳染病群聚,一旦有境外移入個案於校園內發生,將提高疫情防控難度。 二、 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 三、 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職災醫療費用

↗️職災醫療費用 ………… 🔉……【相關法令】 ⛔ 勞基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何謂「必須之醫療費用」範圍?】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9日臺(78)勞保3字第26322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 掛號費 ,應由雇主負擔。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31日臺(80)勞動3字第22390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 急診費及送醫車資如確係醫療所必需之費用 ,雇主即應予以補償。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9日臺(84)勞動3字第112977號函: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註:應係指差額部份)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 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10日臺(84)勞動3字第115057號函: 一、 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臺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 函中所稱 「...「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 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於伙食費、 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 ⛔5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 非屬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範圍或屬勞工保險除外不保項目者,應仍得向雇主請求補償。 ⛔6 先用健保身分先行就醫,必須先行繳費,向醫院繳費後記得索取相關收據, 只要在就醫日起 10 日內 ( 不含例假日 ) 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到醫院,改成勞保職災身分就醫,就可跟醫院拿回所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

喪假

↗️喪假 🔉……【問題】 有位新進同仁,3/09到職,3/16請喪假(奶奶3/02過世)~這樣也要給6天喪假嗎? 🔉……【相關法令】 ⛔1 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 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74 年 6  月 28 日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2 勞動部107年7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70018000號函~ 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或親屬喪亡,法令未課雇主應給予婚假或喪假之義務。 惟勞動基準法令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令,勞雇雙方如有較優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 #喪假

職災醫療費用

↗️職災醫療費用 ………… 🔉……【相關法令】 ⛔ 勞基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何謂「必須之醫療費用」範圍?】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9日臺(78)勞保3字第26322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 掛號費 ,應由雇主負擔。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31日臺(80)勞動3字第22390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 急診費及送醫車資如確係醫療所必需之費用 ,雇主即應予以補償。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9日臺(84)勞動3字第112977號函: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註:應係指差額部份)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 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10日臺(84)勞動3字第115057號函: 一、 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臺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 函中所稱 「...「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 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於伙食費、 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 ⛔5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 非屬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範圍或屬勞工保險除外不保項目者,應仍得向雇主請求補償。 ⛔6 先用健保身分先行就醫,必須先行繳費,向醫院繳費後記得索取相關收據, 只要在就醫日起 10 日內 ( 不含例假日 ) 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到醫院,改成勞保職災身分就醫,就可跟醫院拿回所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

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計算?

↗️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計算? 🔉…………【相關法令】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2項: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解析》 ⛔ 5天及ㄧ星期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 可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 勞工因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得改申請普通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 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 #產假 #工資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 … … 🔉……【問題】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投保的人壽保險,離婚後保險利益關係消滅,保險契約會不會失效? ⛔ 本案的事實概要如下: 妻子為要保人,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先生,一段時間後再一次將要保人變更回妻子。 二人離婚後,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理由是他與妻子已經離婚,保險利益關係消滅,最後一次將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妻子的行為無效。 🔉……【法院判決】 苗栗地方法院106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認為先生的起訴沒有理由,判決他敗訴,先生也沒有再上訴,案子就這麼結束了。 法官主要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2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3 所謂「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 又夫妻既互負同居及扶養的義務 (民法第1001條、第1116條之1 參照),且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婚,彼此間自然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4 人身保險往往與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息息相關,若於訂約時沒有保險利益,恐怕會發生道德危險,但是保險實務上,人身保險契約訂定時具有保險利益,而於契約訂定後,卻經常發生保險利益消滅的狀況(例如夫妻離婚、債務人還清債務等),保險人實在很困難就保險利益是不是繼續存在,一一追蹤調查, 因此,如果認為保險利益消滅時,保險契約就失效,後面將衍生保險費比例退還與如何計算短期保險費等諸多問題,不但增加紛擾,對於防範道德風險也沒有幫助。 ⛔5 人身保險的目的跟財產保險不同,為防止道德危險並顧及實際狀況,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以「訂約時存在」就可以,不需要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繼續存在為必要。 ⛔6 這個案件保險契約訂立時,妻子對先生有保險利益存在; 又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於104 年7 月20日變更為妻子時,先生與妻子仍為夫妻關係,妻子對先生自然有保險利益。 縱二人後來於104 年9 月間離婚,導致保險利益消滅,但對於

團保

↗️團保 ………… 🔉……【前言】 勞基法第59條,真意為何?向來爭議甚多。 法院判決則多為可抵充。 判決不得抵充案件,多為保險理賠與員工訴求之法律不同。 🔉……【公司規劃團保的目的?】 1.是福利~ 百分之百鐵定不能抵充「責任」的。 企業主應深知將來此保險的理賠金是無條件奉送給員工,如果勞工因職業災害雇主必須另外籌措勞基法第59條法定金額與抵充不抵充是毫無關聯的,也就是保險的理賠金並不能扣減雇主的法定的責任金額。 2.是責任~ 依照勞基法第59條前項及勞委會的解釋,這個保險如係雇主為職業災害而為勞工買的保險且為雇主負擔的保費,那麼此保險的理賠金自得抵充雇主的法定補償金額。 🔉……【注意事項】 1.保費的來原是否是職福金? 2.公司的工作規則有無訂定團保為福利? 3.公司與工會之團體協約有無訂定團保為福利? 4.公司在招募時是否有強調我們公司福利很好享勞健團保? 5.事業單位在規劃團體保險,有無讓員工了解雇主投保的目的何在? 🔉……【以保險人區分】 ⛔ 人壽保險以公司為要保人、員工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為員工、死亡受益人為員工之法定繼承人。 產物保險公司以員工團體福利為基礎,架構團體保險或責任保險。 🔉……【團體保險依險種類別】 ⛔ 壽險、意外險、住院醫療險、傷害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險、職災險等。 依投保計劃類型可分~ 公司全額支付保費的公費團保、公司負擔部份保費的部份公費團保、由員工全額支付保費的自費團保等。 🔉……【受益人】 ⛔ 民國83年01月14日台財保字第832051039號~修訂「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契約示範條款」「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條款,條文內容修正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員工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並要求各保險公司所簽發的團體保險 (含續保者) ,其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均應依前述規定辦理。自此之後,團體保險的受益人,身故給付類型的受益人都是員工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殘廢及醫療類型的受益人,則都是員工自己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 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勞資爭議實務~

↗️勞資爭議實務~ 資方是否可以在公司布告欄張貼法院判決書? 《問題》 會違反個資法嗎? ………… 🔉……【前言】 >1 法律對於判決書,對於當事人資料的揭露要求,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皆明文規定。 寄給兩造的裁判書上必須明載當事人的姓名及住居所; 而公開於網路上的裁判書,司法院依照個人資料保護之意旨,只會公布當事人的姓名,其他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以及判決理由中足資辨認當事人的資訊,如手機號碼等則不公布。 因此,一般人如果透過上網瀏覽的方式,只會看到訴訟當事人的姓名; 而對造在收到裁判時,則會一併知道當事人的基本資料。 >2 在個人資料散佈案件中,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型態是公布雙方的判決書。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往往會認為法院文書就是公開資訊,網路上也查得到,為什麼不能公布,讓社會大眾評評理? 🔉……【解析】 ⛔ 法院對於判決書能否公開,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決結果略有不同。 但核心仍在於公布判決書~ 是否是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 ⛔ 《個案1》 在一則刑事判決中,被告將甲男與其配偶有關的妨礙家庭的民事判決書,案號欄「第131號」及當事人欄「上訴人」與「訴訟代理人」姓名、住址塗去後,未隱蔽「被上訴人」(即甲男)、「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並複印多份後,將判決放置在土地公廟、活動中心廣場以及隨機置放在鄰居住處信箱內。 透過此方式非法利用被上訴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 ………… 法院認為~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但被告公布的判決內容,有關妨害家庭罪訴訟,與甲男鄰居、住處附近土地公廟、活動中心等 不特定人及公共利益均無關。 被告如果要向甲男的鄰居澄清判決結果,可以選擇相同有效手段中侵害較小的手段, 例如: 隱蔽甲男個人資料。 但被告捨此不為,已經逾越利用此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 再者,民事判決書上的個人資料,是為了向法院聲請民事執行或行使訴訟上權利使用,但被告未隱蔽判決上所載甲男地址等個人資料即逕自複印後發送,已經逾

員工參加福委會球賽受傷(符合失能標準),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員工參加福委會球賽受傷(符合失能標準),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何謂職業災害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解析》 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受傷、因工作導致職業病、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 ● 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 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 這裡的「就業場所」是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 第二類: 為「作業活動」所引起者,是指因為執行職務所引起的,例如因搬運物品、機械操作、施工等等原因所引起的意外或是災害。 第三類: 為「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比如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公出差、參加活動時之意外皆屬之。 🚺《問題》 自願參加福委會的活動,是嗎? 🔉……【 認定的兩種基準】 ⛔1 職務執行性: 災害是在勞工依勞動契約而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 發生的,即勞工在雇主指揮下提供勞務時所發生之災害。 > 符合職務執行性之情況: 1. 在事業主指揮管理下執行職務時: 凡在事業場所設施內工作,均視為在事業主的指揮下工作。 勞工在事業單位內從事自己擔任的工作、如廁、喝水或從事和工作無直接關係之工作等均屬 之。 2. 雖然在事業主的指揮管理下工作但未從事工作時: 包括於作業開始前,或於休息時間在工作場所設施內勞工自由行動之時間均屬之。 3. 雖在事業主的指揮下但不在其管理下從事工作時: 例如勞工出差在外從事雇主所指揮之工作,或在往來途中用餐或如廁等必要行為均屬之。 ⛔2 職務起因性: 勞工的工作與職業災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符合職務起因性之情況: 1. 當勞工在事業主的指揮管理下從事工作而發生災害時,如認定有職務起因性且無其他反證,也不違反經驗法則,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2. 雖然在事業主的指揮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時,若災害的發生可證明是由於事業的設施(或管理)所造成者,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3. 雖然在事業主的指揮下,但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