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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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勞基法第59條,真意為何?向來爭議甚多。
法院判決則多為可抵充。
判決不得抵充案件,多為保險理賠與員工訴求之法律不同。
🔉……【公司規劃團保的目的?】
1.是福利~
百分之百鐵定不能抵充「責任」的。
企業主應深知將來此保險的理賠金是無條件奉送給員工,如果勞工因職業災害雇主必須另外籌措勞基法第59條法定金額與抵充不抵充是毫無關聯的,也就是保險的理賠金並不能扣減雇主的法定的責任金額。
2.是責任~
依照勞基法第59條前項及勞委會的解釋,這個保險如係雇主為職業災害而為勞工買的保險且為雇主負擔的保費,那麼此保險的理賠金自得抵充雇主的法定補償金額。
🔉……【注意事項】
1.保費的來原是否是職福金?
2.公司的工作規則有無訂定團保為福利?
3.公司與工會之團體協約有無訂定團保為福利?
4.公司在招募時是否有強調我們公司福利很好享勞健團保?
5.事業單位在規劃團體保險,有無讓員工了解雇主投保的目的何在?
🔉……【以保險人區分】
人壽保險以公司為要保人、員工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為員工、死亡受益人為員工之法定繼承人。
產物保險公司以員工團體福利為基礎,架構團體保險或責任保險。
🔉……【團體保險依險種類別】
壽險、意外險、住院醫療險、傷害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險、職災險等。
依投保計劃類型可分~
公司全額支付保費的公費團保、公司負擔部份保費的部份公費團保、由員工全額支付保費的自費團保等。
🔉……【受益人】
民國83年01月14日台財保字第832051039號~修訂「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契約示範條款」「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條款,條文內容修正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員工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並要求各保險公司所簽發的團體保險 (含續保者) ,其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均應依前述規定辦理。自此之後,團體保險的受益人,身故給付類型的受益人都是員工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殘廢及醫療類型的受益人,則都是員工自己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
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則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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