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其他人格法益?
↗️何謂其他人格法益? ………… 指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列舉的七種人格法益以外。 《例如》 *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肖像權 *已婚單純欺騙感情而無財產損失 ……【人格法益賠償方法】 ●1 民法第213條~ 保護被害人(或債權人)之「完整利益」。 ●2 民法第214條及第215條~ 所保護者,乃是被害客體之「價值利益」。 ●3 人格法益之遭受現實損害本身,原則上未可視之為被害人(或債權人)之財產上損失, 從而原則上即無民法第214條及第215條之適用。 人格法益之遭受現實損害,所衍生之肉體及精神上痛苦等之非財產上損害,首先亦以「回復原狀」或「嘗試回復原狀」之方法進行賠償。 ●4 無法經由上開方法獲得補償之非財產上損害, 若能符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句或第227條之1 準用第195條第1項第一句所規定之要件者,被害人(或債權人)即得向加害人 (或債務人)請求一定金額之慰撫金。 ……【侵權責任】 ⛔ *民法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人格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 A. 民法第192條(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民法第193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 民法第194條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D. 民法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