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X前科

↗️良民證X前科
……
⛔  
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前科這二個字。
比較相近的有以下幾種。
●  
一、全國刑事前案紀錄~
只要因為案件成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入到地檢署或法院系統,就會留下紀錄。
即便您是無辜的,一樣會留下紀錄。
只是檢察官部分,就是記載不起訴處分;法院部分,就是記載無罪。
二、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只要有經過法院判刑有罪的紀錄都要寫上去。
※  
但以下幾種犯罪紀錄不列上去,謹說明可能的理由如下: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能夠受緩刑的人,首先是法官要判刑二年以下,所以一般是輕罪,且犯後態度良好,犯案前素行良好。
緩刑期間沒有其他不良行為,才能夠確保緩刑期間經過後,緩刑宣告沒有被撤銷。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能夠獲法官作成免刑,表示他的行為有值得原諒的地方,所以法官願意給行為人免刑的判決,自然沒有列在紀錄上的必要。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免除其刑之執行,其中一種指的是法院判決有罪,宣告刑度及保安處分的案件,後來行為人在保安處分時表現良好,法院認為行為人已經沒有犯罪的危險性,也沒有再執行必要的話,法院可以做成免除其刑之執行。
比如說竊盜犯,遭法院判決強制工作及判刑一年六個月,如果行為人強制工作期間表現良好的話,原來造法院判的刑罰就不用再執行。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法律已經廢除刑罰,表示該種類型,目前社會上已經不認為有什麼罪惡,或者值得處罰的地方,當然也沒有列在紀錄上的必要。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能夠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通常會是輕罪,且犯罪的惡性甚輕,加上行為人五年內又沒有再有被判到有期徒刑行為,等於執行完畢後表現良好,當然也沒有列在紀錄上的必要。
……【解析】
拿到一張無刑事案件紀錄,表示:
一、 這人沒有任何刑事案件。
二、 這人即便有刑事案件,但符合上面所寫的七款,其實可能是犯行輕微,或有值得原諒之處。
●  
拿出良民證,是否就沒有前科?
如果前科指的是有沒有刑事判決有罪的案件紀錄?
良民證有上面分析的二種可能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資料來源……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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