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離職單上的《離職生效日》是什麼意思?
    跟離職日有不同嗎?
     離職日等於最後工作日嗎?
     最後工作日等於計薪最後結算日嗎?
………………【不同法律,不同的定義】
【離職日=契約終止日】#《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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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12日(80)台勞保二字第 14688 號函
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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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 年7月13日勞職特字第 0990075446號函
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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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 2字第 0970140137 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規定,
對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又勞工於夜間到職,而郵局已下班或行政人員已下班,致無法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如投保單位於到職之翌日辦理加保,並提具夜間到職之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自其到職當日生效。
………………
【離職生效日】#《就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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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生效日,係指契約終止日即離職之當日之翌日,因離職之當日為在職最後一日,仍屬在職,從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勞工即與雇主不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故稱「離職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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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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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
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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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1年2月20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1年2月21日,依前揭函釋,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1年2月21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1年2月12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1年2月13日(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故雇主應於101年2月13日前為該員工辦理資遣通報。
…………
【離職日=契約終止日】#《就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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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 2 月16日勞保 1字第 1010053851 號函
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本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日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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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年10月12日台80勞保2字第14688號函規定,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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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
爰被保險人於離職日仍屬在職,且離職退保當日24日時前保險效力有效存在,尚不得於該日依前開規定至公立就業服機構申請失業認定。
…………【其他見解】
勞委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勞訴字第0960006632號訴願決定書:
《勞動部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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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法院見解】
「離職之當日」究指
「事實離職行為當日」?
或「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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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離職」,
究竟係指雇主與勞工間之
☆「僱傭關係終止時」,抑或應以
☆勞工「事實上離職行為時」為判斷標準?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判決
…………【建議寫法】
離職日定義:係指僱傭契約終止日。
在離職單上註記:
最後工作日,終止計薪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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