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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高中學歷X第 4 款審認原則

↗️白領高中學歷X第 4 款審認原則 …………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 4 款審認原則如下 ⛔1 (1) 外 國 人 經 專 業 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指領有與工作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及發明或國際技能競賽得獎資料等。 ………… 故雇主申請時應檢附外國人前開文件證明之一,以及符合相關專長之 5 年工作經驗證明 (該工作經驗應與其申請之工作相關)。 ⛔2 (2)外國人過去相關工作經驗達 10 年以上,且受聘僱薪資達新臺幣 8 萬元以上者,若未能檢附 訓練、特殊表現等證明文件時, 得以原(現)任職企業出具之工作表現推薦文件替代,另該推薦文件應載明之事項包含外國人之職稱、工作內容、工作期間及特殊貢獻表現。 a. 經審符合規定核予工作許可者,將於其提出展延聘僱案件時,核對實際給付薪資與原約定薪資有無不一致之處,雇主未能具體合理說明者,必要時將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b.於 104 年 11 月前以推薦函及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符合本款資格者,後續再提出申請時,不受 10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及聘僱薪資 8萬元以上之限制。 ⛔ 以上資料經認定仍有疑義者,將請縣市政府前往訪查。

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 ………… ● 健保法規定~ 如有經常性薪資以外的 ☆高額獎金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 等6項所得或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另外繳納補充保險費。 ●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大於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時,也要依差額按月計繳補充保險費。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 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 少年 、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個人申請工作許可

↗️個人申請工作許可 ………… ●《原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另有規定外,外國人均須經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例外》 第79條規~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的規定辦理。 ☆ 勞動部95年6月2日勞職規字第0950026534號函釋~ ☆ 具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而未有其他國家的國籍者,則免經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 若具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未設戶籍國民,則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後 ,始得在臺從事工作,否則即涉違反勞動法第43條規定。 ● 就業服務法第51條~ ☆ 外國人如未滿20歲,且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聘僱許可。 ☆ 外國人若已滿20歲,則無法以依親方式申請簽證 ,需依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等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 外僑居留證(ARC) 台灣永久居留證. Taiwan APRC(Permanent Resident)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0 條 外國人以依親為居留原因取得之外僑居留證,以其所依親屬之居留效期為居留效期,其所依親屬為我國國民者, 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 ☆ 工作許可不會核准年限(按簽證期限為準)。

住院醫院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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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留職停薪期間,應該扣除年資,是每月30天計.還是依實際大小月計?

↗️因病留職停薪期間,應該扣除年資,是每月30天計.還是依實際大小月計? ………… ● 1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函釋: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2 勞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0920002588號函~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故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 對勞工而言,雖然因傷病留職停薪期間4個多月之年資,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而言,104年仍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一年有30天特別休假。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85)勞動三字第116271號函 有關勞工「留職停薪」期間,於 計算退休金之工作年資時,應否扣除,查現行法令並無規定, 惟基於衡平原則,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似宜扣除; 因之,有關勞工退休金之年資基數計算亦可由事業單位自行參酌上述原則辦理。 ……【推論】 1 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年資,未必可類推適用勞工保險條例,除因二者間對年資計算有不同之目的、功能與意義外,且因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 2 勞動基準法第10條~ 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就 勞工「因故停止履行期間(包括但不限於留職停薪)」並未規定應合併計算, 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及「法律未規定者,視為有意省略」之法理, 該期間自應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是留職停薪究應否併計年資,並非未有明文。

團保醫療險(福利)X不得抵充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

↗️團保醫療險(福利)X不得抵充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 …………【法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職災補償內容包括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失能補償、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 …………【函釋】 ● 內政部74年8月10日台(74)內勞字第328548號函: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 雇主負擔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法院判決】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 「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 且雇主如將全額負擔保險費為所屬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乙事, 規範在工作規則福利章或以勞動契約約定係福利,亦不影響雇主主張抵充之權利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21日勞動3字第0950029918號函意旨參照。 ……【民法規定】 ●1 民法第321條規定~ 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得指定抵充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118號判決意旨參照)。 《白話》 1 雇主得以全額負擔保費投保之團保醫療給付抵充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 2 雇主先代墊必須之醫療費用,嗣再申請團保醫療給付,勞工於領取團保醫療給付後,勞資雙方須約定勞工負返還醫療保險抵充金額者,勞工始負返還義務。 3 雇主給付必須醫療費用補償,係履行其法定義務,並非「先行代墊」。 4 雇主依法給付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嗣於勞工申領團保醫療給付後,再予以抵充,於法無違。 5 保險公司將醫療理賠直接郵寄勞工自行受領,係依團保契約約定所為之給付,雇主並未放棄行使抵充權。 6 於雇主主張以團保醫療理賠抵充後,該勞工受領之「雇主得抵充之團保醫療理賠」,即屬溢領。 ●2 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勞工返還義務,無待契約約定,勞工未返還雇主得以抵充之金額,應屬不當得利,雇主得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25條規定訴請返還。 ……【實務】 1

新加坡人來台簽證

↗️新加坡人來台簽證 ………… ⛔1 停留簽證—商務 : (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30天以上、6個月以內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之在職證明、或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台灣廠商之邀請函、台灣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文件。 ⛔2 停留簽證 —研習中文 (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30天以上、6個月以內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中華民國教育部認可學校 (請參閱: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BICER/EDU0056001/c263.htm ) 的入學許可函及足支付在台灣就讀的學費及生活雜用等支出的財力證明。 ⛔3 停留簽證 —短期工作或履約 (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30天以上、6個月以內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勞動部會工作許可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函正本一份(驗畢退還申請人)及影本一份。 ⛔4 居留簽證 —工作 (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勞工委員會工作許可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函正本一份 (驗畢退還申請人)及影本一份。 新國國民應聘赴台工作,其眷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者,得於送繳經本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結婚登記證明或出生證明)後,逕申請居留簽證

勞工退休金X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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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勞工退休金X請求權

↗️新舊制勞工退休金X請求權 ………… ● 勞基法 第 58 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勞退條例 第 28 條 第一項勞工之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 3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 ● 兩者之定義: ☆ 除斥期間: 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 消滅時效: 係指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 兩者之區別: 1、效力及其主張之不同: (1)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作為裁判之資料。 (2)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其請求權仍得行使,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故消滅時效非經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2、期間計算之不同: (1)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 (2)消滅時效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中斷」或「不完成」之規定(民法第129條以下)。 3、所適用之客體不同: (1)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形成權係於權利人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時,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2)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4、起算時點不同: (1)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 (2)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計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5、法律利益可否拋棄: (1)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利益的拋棄可言。 (2)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使時效完成的效力歸於無效。

勞保職災與勞基職災是不同的制度

↗️勞保職災與勞基職災是不同的制度 ………… ●1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10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全文內容: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2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臺勞安字第 03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職業災害之釋疑 全文內容: 一、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遭受災害,非出於私人行為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二、勞工下班後返回原戶籍地,翌日趕返上班必經途中發生車禍;如該戶籍地為日常居住之處所,且無違反法令情事者,亦屬職業災害。 三、勞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勞保指定醫院門診:如係罹患職業傷病所必要之續診,於返家必經途中發生之車禍,屬職業災害, 如係普通傷病之 一般門診,難謂職業災害。 ●3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安三字第 24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勞工居住公司宿舍,外出至另一勞工住宅處,在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否屬職業災害疑義 全文內容: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者,應屬職業災害。 本案君於上班途中,因交通擁塞致繞道行駛發生事故,是否屬職業傷害,審核時應就其起點、終點、經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作正確合理的認定。 另原住公司宿舍,其上下班必經途中,應指宿舍至公司間之途中,其外出至另一勞工住宅處接送其上班,除受雇主之命接送外,屬私人行為,應不屬職業傷害。 ●4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安三字第 11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22 日 要

請特休X預到災防假X處理

↗️請特休X預到災防假X處理 ………… ●1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白話》 災防假不是假。 若是公司要求員工出勤,沒額外多給加班費,並不違法,因為那天本來就是正常工時。 若是公司要求員工出勤,員工因有危險考量而不出勤,雇主不能不利對待該員工。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臺(78)勞動二字第二四九七三號函~ 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 ……【處理建議】 請假管理辦法明定處理機制。

白領學歷驗證

↗️白領學歷驗證 …… 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7 日 勞動發管字第10805088081 號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 ☆ 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並自即日生效: 一、  外國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總(母)公司或分(子)公司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學術研究工作,其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者,其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三、  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本標準第五條之一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雇主依本標準第五條之一規定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須驗證。

醫師X實習醫生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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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X實習醫生適用勞基法 ………… 「實習醫師」係指醫學院畢業後,尚未通過醫師考試並取得醫師證書,仍然於醫院接受PGY1訓練或繼續從事實習工作,並需在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者。 「實習醫師」不是學生(實習醫學生),也不是勞委會公告所稱之「醫師」,如其與醫療機構間具有勞雇關係者,就該適用勞基法,享有每週合理工時、加班費給付之勞動權益保障。 ☆衛生福利部於一〇二年六月四日衛署醫字第1020271385 號函。

工作規則規定記滿三大過免職,ok嗎?

↗️工作規則規定記滿三大過免職,ok嗎? ……【周延寫法】 記滿三大過「且符合法定解僱事由」予以免職。 ● 並不是記滿三大過就可以免職,仍必須綜合審酌員工這三個大過的行為,確實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才能免職。 ……【個案】 勞工第一個大過是裝貨時將貨品用丟的,違反公司規定。 第二個大過是曠職1日。 第三個大過則是前往客戶端收貨時,竟要求客戶自己將貨搬到樓下,當場被客訴後索性拒絕收貨,離開現場。 ……【解析】 三個大過的行為態樣都不同,但真正符合情節重大的是第三次違規行為,理由是該員工已經不只一次被客訴,經主管勸導仍然再犯,符合法定解僱事由。 ● 請定義~何謂《情節重大》!

跨國出差,員工時差的請假(補休)的管理辦法?

↗️跨國出差,員工時差的請假(補休)的管理辦法? ……【個案】 例如台灣到歐洲,抵達後,是當地周日。 ● 因工出差之通勤時間是否計入工時,建議可經由勞資協商同意後規範,細節請參考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 若須利用週日時間出差,為符合七休一及例假日出勤規範,應於出差前請員工簽署「勞資協商調整例假日同意書」。     ……【關鍵文字】 ● ※搭機移動時間 ※國定假日(例假日/非工作日)以出差當地國為準。          

職災勞工全月受領原領工資補償期間X雇主勞退月提繳工資

↗️職災勞工全月受領原領工資補償期間X雇主勞退月提繳工資 ………… ⛔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職災勞工於不能工作申請公傷病假期間,受領之報酬性質屬「原領工資補償」,並非工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問題】 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前,如每月均受領一定金額之加班費應併入申報月提繳工資,而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醫療不能工作期間,不可能加班,未受領加班費,雇主得否調降該勞工之月提繳工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9年12月9日勞保2字第0990140479號函~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 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 勞工保險局108年5月31日保納新字第10810179830號函~ 二、有關所詢勞工於申請公傷病假之月份並未受領加班費,投保單位得否僅以勞工受領之原領工資補償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乙節,依照規定,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所受領之原領工資補償係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故如該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則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 另縱該勞工於申請公傷病假期間,因仍有繼續從事工作致薪資減少,惟如該勞工與投保單位原議之定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亦不得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 ⛔ 健保投保金額得否調整部分, 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09400627

寒暑期工讀生X勞動法令

↗️寒暑期工讀生X勞動法令 ………… ● 是可以預期完成日的「短期性」工作, 屬於「定期勞動契約」。 ※ 適用勞基法第18條~ 不適用預告期工資跟資遣費。 但若是雇主提前以不適任為理由終止契約(包括以試用考評不合格終止試用),仍應給付資遣費。資遣費計算:年資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則依比例計算。 ● 工資約定~ 時薪制基本工資是150元。 (有出勤才有薪) 月薪制基本工資是23100元。 (例假、休息日都有薪) ● 一例一休 ※ 部分工時不適用彈形工時制度,連續五天,每天都只工作1小時,也要給一例一休。 ※ 全時勞工可以適用彈形工時制度排班。 ● 工作時間 ※ 正常工時8H ※ 2/4周彈形工時,正常工時「有可能」達10小時,超過10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 ● 勞保、就保、勞退、健保 ※ 勞保:僱用勞工五人以上,雇主都應幫勞工投保勞保(未滿五人,仍可自願成立投保單位,但不強制)。 ※ 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無「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限制,所以雇主一律要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跟新制勞工退休金。 ※ 健保:原則三個月以內的短期工作,可以不轉換健保投保單位,若非暑期工讀生,而是平日就半工半讀的學生,且每週工作時間12小時以上,雇主還是要為該學生投保健保。 ● 國定假日、請假 ※ 工讀生若在國定假日出勤,原則上就是依照出勤時數領取雙倍薪 (若屬月薪制,就是多拿一天錢)。 ※ 婚、喪、事、病、產檢、陪產、家庭照顧等假,都依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 ※ 部份工時/性平法的假,依工時比例計算 (計算式:「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後,再乘以該假別法定日數)。 ※ 生理假不論該日出勤時數,每個月有需要都可以選擇一個完整工作日申請。 ● 職業安全衛生 ※ 一般勞工到職前應先進行體檢,但六個月以內的短期、臨時性工作,可不須體檢。 ※ 暑期工讀的職災相關規定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 ● 童工 ※ 未滿16歲的工作者,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不能在晚上8點後、早上6點前工作。 ※ 未滿18歲的工作者,工作必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且

外國人在台演講X工作許可

↗️外國人在台演講X工作許可 ………… 一、 按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所謂「工作」,係指凡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皆屬之。 復依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台八十五勞職外字第一四六八九七號函釋可知, 倘演講者係受聘來華與主辦單位間有聘僱關係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自應申請許可始得在華工作。 二、 外國人應經許可始可在華從事演講等工作,否則該外國人係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 另該名外國人之雇主則涉嫌違反本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4月9日 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一四一八四號函釋

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 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 (就業服務法第79條) ● 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 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度假打工: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 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1.30日以下之履約工作。 2.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3.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4.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 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經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從事演講及技術指導等。

違約金債權消滅時效X是否受原債權時效抗辯所影響

↗️違約金債權消滅時效X是否受原債權時效抗辯所影響 …………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 按違約金債權,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債務不履行時, 即發生而獨立存在,非屬從權利 , 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 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 ● 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 至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既得拒絕給付,即無違約可言,無債權人得請求給付違約金之餘地。 ……【個案】 查系爭契約第15條載明: 「買方(即宜興公司)履行遲延時,自遲延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為兩造所不爭;而宜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oo於原法院104年12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援引黃oo等4人訴訟代理人黃00律師之書狀,倘即為時效之抗辯,則原審認上訴人請求宜興公司給付845萬1,988 元自90年3月27日起至104 年12月24日止按日計付1/1000之違約金,屬買賣價金債權之從權利,宜興公司就該價金請求權為時效抗辯之效力及於該違約金請求權,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而此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否酌減,則待事實審法院進一步調查審認,爰發回原審法院審理。 …… 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6%2c 台上%2c2754%2c20180418%2c1&lawpara=

私立醫療院所X補習班X律師事務所X加勞保

↗️私立醫療院所X補習班X律師事務所X加勞保 ……【法律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之左列勞工,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 公司、行號 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 公益 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公司/行號?】 ⛔ 目前的營利事業單位,其組織大致可分為非法人資格與法人資格。 非法人資格是依「商業登記法」規定, 分為獨資及合夥組織兩種; 法人資格者依「公司法」規定 ,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 ● 申請設立公司,是依據公司法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 如果是申請行號,則是依據商業登記法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 不論是公司登記還是商業登記,在完成登記後,必需要在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 ● 公司/行號,每兩個月要申報一次統一發票營業稅,如果是免用統一發票的話,國稅局會核定每個月的營業額,營業稅則是依據核定的營業額百分之一來課徵。 ……【小結】 ⛔ 未辦理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非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 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主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 受僱於合法立案的補習班員工,雖然非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 補習班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由補習班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 (包括包括合法僱用之外籍老師及工讀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 受僱補習班的員工(包括本國籍及外籍配偶)為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對象,如補習班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有就業保

企業「假投保、真理財」

↗️企業「假投保、真理財」 …………【個案】 ⛔1 有企業以「留才計畫」為名,向台壽投保利變壽險, 但要求員工必須在職滿15年,受益人才能由公司改為員工的親屬或法定受益人,中途企業就可能解約。 ● 被保險局認為公司可能拿保單來理財。 沒有取得相關企業的福利文件或董事會記錄,作為核保佐證。 ⛔2 替所謂重要員工投保三張利變壽險, 訴求是重要員工若發生意外,可能造成企業重大損失,但金管會認為企業替員工投保利變壽險, 但保障額度很低、儲蓄成份偏高,同時一樣沒有取得相關文件佐證,這六張保單都是躉繳利變壽險,雖然中壽被開罰,但保單繼續有效。 ● 保險局表示,這六張利變壽險 都沒有賦議權的設計, 即企業作為要保人,中途的確可以將保單解約,收回保價金, ● 壽險公司必須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是否有保險需求,保單適合度、資金來源合法性等。 ●  而之前保險局核准可供企業作為員工退休金或福利計畫之用的團體年金保單,從2016年6月開辦至今年5月,共有六家壽險公司,即台壽、國泰人壽、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第一金人壽、元大人壽開辦,共有17張保單,到今年5月共賣出162張保單,保費11.37億元。

勞工2份工作X職災補償X普通傷病低充

↗️勞工2份工作X職災補償X普通傷病低充 …………【問題】 A雇主已為從事二份工作之甲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惟甲勞工於A雇主處發生職災,竟藉由B雇主申請勞工保險給付者,A雇主以何標準計算抵充? ………… ●1 按甲勞工從事二份工作,受僱於A、B雇主者,而該A、B雇主如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所定強制投保單位者,前述A、B雇主均應為甲勞工申報加保勞工保險。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勞工保險之職災保險保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其施行細則第34條及相關法令規定,雇主得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補償。 ……【不同見解】 ●1《否定》 甲勞工如於A雇主處從事工作而發生職災受有傷病不能從事工作,並向A雇主申請公傷病假,竟由B雇主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因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ㄧ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ㄧ事故而重複請領,A雇主不得主張以甲勞工由B 雇主向勞保局申請之普通傷病給付抵充其應發給之原領工資補償。 ●2《肯定》 A 雇主固不得以甲勞工由B 雇主向勞保局申請之普通傷病給付抵充其應發給之原領工資補償。然,A雇主既已依法為甲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並全額負擔職災保險保費,用以抵充法定職災補償,同時給予甲勞工適時補償,A雇主主張以其為甲勞工投保勞保而得抵充之權利,不會因甲勞工藉由B雇主申請勞保給付而喪失或受影響。 ……【函釋】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2月9日勞動3字第09901300102號函: 「核釋從事二份工作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應負補償責任之雇主,依同條規定所得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數額,係 以其所支付費用補償為前提, 即雇主僅得以為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之。 至於勞工因從事其他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致給付高於前開數額部分,因非屬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所致,不得主張抵充,並自即日生效。」 ● 本函釋意旨所持法理,正如同勞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領取之普通傷病補助費,雇主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抵充折半發給之工資。 ● 惟勞工如不願填具勞工傷病診斷書申請普通傷病給付者,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

診斷書

↗️診斷書 ……【內容】 ⛔ 1. 診斷書要寫客觀事實: ● 一般醫院的診斷書,除了病人資料外,通常就是 診斷名稱和醫師囑言。 診斷名稱當然依病人的病情來記載, ● 醫療法第76條有規定: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 依本條第二項, 如果病人申請診斷書的目的是為了保險理賠,醫師記載時應以中文記載,如果所記的病名和保險契約不一樣的,可以加註。 聽起來很合理,在骨折的病人常遇到問題,主要在於骨折的名稱,根據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裡面的定義, 骨折分為三類: ● 完全骨折:完全給付 不完全骨折:給付二分之一 骨骼龜裂:給付四分之一 ⛔ 2. 診斷書只寫看得到的 有的外傷病人,會希望在診斷書上寫「因車禍受傷」、「被打」等 外傷機轉 ,但以醫師的角度來說,這些外傷機轉一來不屬於診斷一部分,二來醫師並沒有親眼看見,實在不適合寫在診斷書上。 如果寫在診斷書上,反而使其無證據能力。 ● 但這些 外傷機轉可寫在病歷上,這屬於病人主訴 (chief compliant)的一部分,本來就是記載病人或其他病史提供者的主觀描述。 《結論》 如果病人一直盧要把外傷機轉寫在診斷書上,就跟病人解釋,這會影響診斷書的法律效力。 如果要上法院或申請保險理賠,有需要的時候可以來申請病歷副本,病歷記載也更清楚,病人通常都可以接受。 ⛔ 3. 診斷書可寫專業意見 能不能寫宜請假或註明休養天數,類似的情況也常出現在 法院公文 上。 這問題要視乎寫診斷書的醫師,能不能依病人的病情或傷勢,並考慮到病人的工作性質,綜合判斷病人需要休養天數。 《例如》 腳踝扭傷對餐廳服務生和辦公室文員來說就不一樣了,前者無法上班需請假,對後者似乎不太影響。 如果醫師能判斷出病人需要請假的天數,那在診斷上記載需休養或請假的天數,我想是可以的。反過來,醫師若無法判斷,可以拒絕病人要求。 至於有些公司,要求診斷書上要註明需請假天數才能請病假的,則依法無據。 雖然醫

部份工時X臨時工X加保

↗️部份工時X臨時工X加保 ………… ●部分工時人員~ 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 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3小時,時薪150元,月薪資總額為9,00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0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短期工作人員~ 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 (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靠行制度

↗️靠行制度 ………… ⛔ 公路法第37條和第39條規定~ 要經營汽車貨運業,必須先向交通部申請核准,一旦交通部核准後,就必須在6個月內成立公司或商行。 ⛔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規定~ 要經營貨運業的公司或商行,必須有2500萬元以上的資本額,還必須擁有至少20輛以上的全新貨車。 ……【實務】 個人要經營貨運業務,那該怎麼辦呢? 只剩下靠行一條路。 將自己的車子登記到A貨運公司名下,以A公司的名義進行貨物運送。 ,但車子的加油費、稅費、罰鍰等,都還是由個人自己來繳。 ● 公路法相關規定,對於貨運運輸業設下高門檻、對一般貨車司機而言幾乎不可能達成的限制,也使得我國貨運業務被人們稱為「強迫靠行」的制度。 ……【問題】 車子登記在A公司名下,A公司就可以拿車子去抵押、借款。 然而,車子事實上從頭到尾都是個人持有、使用,對於A公司拿車子去抵押這件事情全然不知情。 例如,台億公司案例。 ……【相關法律問題】 ● 車輛要設定抵押,必須到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理論上,監理機關可以起到把關的作用,過濾不正當或不正常的交易。 然而,實務運作上,監理機關往往根本沒有進行實質審查。 ● 法院實務見解,可以分成兩個面向來說。 ※1 首先是靠行契約的性質,有些法院會認為靠行契約的性質屬於「信託」,而不是「借名登記」。 信託與借名登記最關鍵的差別在於,如果是信託關係,那麼就是個人把車子信託給A公司,A公司就是車子的所有權人,所以當然可以拿車子去抵押。 ※2 如果是借名登記關係,那麼A公司就只是出個名義讓個人的車子登記,實際所有權人仍然是個人。 ● 一旦法院認定靠行契約是信託關係,個人等於沒有翻身的可能,最多只能向A公司要求違約的損害賠償。 ● 法院上認定靠行契約是借名登記關係。 最高法院出現了一則案例 (107年台上字第2096號),認為就算個人和A 公司的靠行契約是借名登記關係,但這個借名登記關係只是個人和A公司的內部約定,並不能拘束其他人。 所以A公司拿車子和其他人辦理買賣或抵押登記,一樣算是「有權處分」。 資料來源……蔡正皓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