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行制度

↗️靠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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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37條和第39條規定~
要經營汽車貨運業,必須先向交通部申請核准,一旦交通部核准後,就必須在6個月內成立公司或商行。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規定~
要經營貨運業的公司或商行,必須有2500萬元以上的資本額,還必須擁有至少20輛以上的全新貨車。
……【實務】
個人要經營貨運業務,那該怎麼辦呢?
只剩下靠行一條路。
將自己的車子登記到A貨運公司名下,以A公司的名義進行貨物運送。
,但車子的加油費、稅費、罰鍰等,都還是由個人自己來繳。
公路法相關規定,對於貨運運輸業設下高門檻、對一般貨車司機而言幾乎不可能達成的限制,也使得我國貨運業務被人們稱為「強迫靠行」的制度。
……【問題】
車子登記在A公司名下,A公司就可以拿車子去抵押、借款。
然而,車子事實上從頭到尾都是個人持有、使用,對於A公司拿車子去抵押這件事情全然不知情。
例如,台億公司案例。
……【相關法律問題】
車輛要設定抵押,必須到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理論上,監理機關可以起到把關的作用,過濾不正當或不正常的交易。
然而,實務運作上,監理機關往往根本沒有進行實質審查。
法院實務見解,可以分成兩個面向來說。
※1
首先是靠行契約的性質,有些法院會認為靠行契約的性質屬於「信託」,而不是「借名登記」。信託與借名登記最關鍵的差別在於,如果是信託關係,那麼就是個人把車子信託給A公司,A公司就是車子的所有權人,所以當然可以拿車子去抵押。
※2
如果是借名登記關係,那麼A公司就只是出個名義讓個人的車子登記,實際所有權人仍然是個人。
一旦法院認定靠行契約是信託關係,個人等於沒有翻身的可能,最多只能向A公司要求違約的損害賠償。
法院上認定靠行契約是借名登記關係。
最高法院出現了一則案例
(107年台上字第2096號),認為就算個人和A公司的靠行契約是借名登記關係,但這個借名登記關係只是個人和A公司的內部約定,並不能拘束其他人。
所以A公司拿車子和其他人辦理買賣或抵押登記,一樣算是「有權處分」。
資料來源……蔡正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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