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規定X情境《2》
↗️特休假規定X情境《2》 ………… ⛔1 雇主得否強制勞工於年度終結前休畢特別休假? ………… 🚫1 2018修法的理由: ⚠️勞工特別休假 得依其意願 安排較長之連續假期,調劑身心,恢復工作效率, 原則由勞工排定。 明定明年度終結之未休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 ⚠️勞工如仍有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 ⚠️勞雇雙方協商是個別同意。 ⚠️勞雇雙方協商 同意,代表 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能遞延 。 可以是勞工不同意,但也可以是雇主不同意。 換言之,如果公司政策不允許遞延,勞工想要遞延也是不行的,必須要公司也同意,特休才可以遞延。 ………… ⛔2 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完而發給之工資,應否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 🚫1 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判決 …… 🚫2 現行勞基法第38條法律精神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同條第3項明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2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2項規定,顯然是在加強「特別休假」權利之強度。 ⚠️第4項復明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 次1年度實施者,於次1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同條第5項則規定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工。 ⚠️更強化了現行「特別休假工資」之「固有工資報酬權益」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