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殺X勞保給付X喪葬津貼X勞工退休金

🚼勞工自殺X勞保給付X喪葬津貼X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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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 26 條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 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自殺如非故意犯罪行為
(為領取死亡給付而自殺)可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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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分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遺屬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遺屬年金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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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請領人之相關規定如下:
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其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
🚫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
前述遺屬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簽章。
🚫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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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二種擇一】
🚫(家屬)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三)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被保險人無遺屬或資格不符)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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