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係因雇主過失所致時,勞工得就民事上之損害另行求償

↗️當職災發生係因雇主過失所致時,勞工得就民事上之損害另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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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賦予雇主之補償之責採無過失責任,補償範圍以勞基法第59條所定項目與條件為限。
若職災之發生係肇因於雇主之過失所致,勞工除可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雇主補償外,亦可就補償不足之部分,向雇主提出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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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八十四年五月十日(84)台勞動三字第115057號函
醫療費用,僅在勞保或健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始應由雇主負責補償,且伙食費、證明書費用不屬醫療費用。
書費用、看護費用及就醫交通費用,係屬民法第193條規定之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非屬必需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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