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之要件為何? 育嬰津貼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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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之要件為何?
育嬰津貼如何申請?
…………【假跟跟津貼是二回事!】
《假》申請條件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凡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且不得超過2年;
又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復職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
《津貼》給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得分別請領,期間不得重疊。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規定:
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一日止。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及其配偶因撫育雙胞胎子女而⚠️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勞工及其配偶得否⚠️同時請領不同子女名義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部107年8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函:
一、查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以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本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二、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仍應依本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
【舉例】
勞工及其配偶均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投保年資也都合計滿1年以上,因撫育雙胞胎甲、乙,並同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所定程序向其雇主申請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育嬰留職停薪。

則前6個月,勞工得以甲子女名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配偶以乙子女名義申請,而後6個月,勞工改以乙子女名義申請,其配偶以甲子女名義申請,勞工合計各以雙胞胎子女申請1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其配偶亦合計各以雙胞胎子女申請1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保保費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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