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事假時,得否僅填載「有事」或「私事」而不「敘明」真正事由?

↗️勞工申請事假時,得否僅填載「有事」或「私事」而不「敘明」真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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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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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
🚫然法律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
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有可能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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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事假未獲准許即未到職,如連續曠工三日以上,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且無需另行援用最後手段原則加以審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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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涉勞資雙方是否得長久履行勞務(債之本旨),因此勞雇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處理請假事宜。
雖雇主依法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其目的僅於確認勞工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證明文件前,雇主得不核准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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