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規定X情境《2》

↗️特休假規定X情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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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強制勞工於年度終結前休畢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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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修法的理由:
⚠️勞工特別休假得依其意願安排較長之連續假期,調劑身心,恢復工作效率,原則由勞工排定。
明定明年度終結之未休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
⚠️勞工如仍有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勞雇雙方協商是個別同意。
⚠️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代表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能遞延
可以是勞工不同意,但也可以是雇主不同意。
換言之,如果公司政策不允許遞延,勞工想要遞延也是不行的,必須要公司也同意,特休才可以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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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完而發給之工資,應否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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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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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基法第38條法律精神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同條第3項明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2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2項規定,顯然是在加強「特別休假」權利之強度。       
⚠️第4項復明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  次1年度實施者,於次1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同條第5項則規定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工。
⚠️更強化了現行「特別休假工資」之「固有工資報酬權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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