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工作(勞保X勞基法)定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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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9條所稱「不能工作」之定義為何?與勞保第34條所稱「不能工作」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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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係採「無過失主義」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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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保險條例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所稱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是以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請領是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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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裁字第一二四五號判決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不能工作」之解釋,
⚠️除「沒有工作能力」或「喪失工作能力」外,⚠️應包括「普通傷病或職業傷害」住院治療期間而不能工作之情形;
⚠️又關於後者之住院治療期間而不能工作之情形,應與是否具備工作能力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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