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在我國之企業所屬勞工到職第1天在國外並投保勞保者,其勞保效力為何?

↗️設立在我國之企業所屬勞工到職第1天在國外並投保勞保者,其勞保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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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78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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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68)勞字第6361號令規定:
指定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之金門、馬祖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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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揭法令規定,勞工須受僱於設立在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之企業,始得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已加保者如不具投保資格,ㄧ旦查獲,勞工保險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追溯自加保日取消其投保資格,已領取之勞保保險給付也將全數追還,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退還已經繳納之保險費。
🌏…………【法令與實務有窒礙難行之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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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同條例第6條例第第1項自⚠️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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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例第9條第2款亦規定,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函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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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日勞保2字第0970013463號函: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受僱於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考量全球化經濟發展,企業海外投資日益增加,企業內人才派赴海外工作之機會亦隨之普遍,為保障該等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聘於海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得依上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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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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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05年11月18日府訴三字第10509170800號訴願決定書
本國企業⚠️指派本國勞工在外國提供勞務,倘其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並未中斷,仍須遵守台灣的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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