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搭交通船期間順道幫忙搬運貨物,是不是違反就服法容留工作?
外籍移工搭 交通 船期間順道幫忙搬運貨物 , 是不是違反就服法 容留工作 ? 👉判 斷 一. 為誰幫忙 ? 二. 誰的請託 ( 或指示 ? ) 管領交通船 或他人指示 ? 三. 從事整理貨物、搬運物品 是不是 勞務提供 ? 四. 管領交通船或指示 人, 客觀事實已有清楚之認識,且該事實之實現並不違背其本意。 ( 是否已聘其他外籍移工 ? ) 本案 裁處 船東 新臺幣 15 萬元罰鍰 。 相 關 法 律 併 列 思 考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立法理 由 管制外國人之聘僱 ,並對基於國家發展需要而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及 媒介行為等予以有效管理 。 👉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立法理由 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不利影響。 👉就業服務法 第 44 條 ( 義務主體是「任何人」 )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係指 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在其所管領之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 是該條規定據以處罰之前提,僅以外國人被容留且有提供勞務為已足 ( 容留時間長短不拘 ) ,並不問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動機及對價之有無,亦不因該容留者與外國人無聘僱關係而得解免其責 。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 ( 義務主體是「雇主」 )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第 1 款、第 2 款: 一、聘僱 未經許可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 「現代國家基於 『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 ,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第 1 項明定不予處罰。 💚所謂「故意」 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