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工資 #勞保給付

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醫療期間(遇週六休息日及週日例假),該工資發給與勞保補助費抵充

口訣

1先看請假期(是否一次連30)

2次看普通傷病住院醫療期間

3後看是否取得原有薪資


請假規定

1勞工請假規則  第四條第3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全年」之定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83日臺(82)勞動2字第41739號函: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98日台(76)勞動字第096號函:

勞資雙方得約定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

勞資雙方得就全年予以「特定」

勞資雙方如未約定者,按年度之計算,以日曆年為常態,

1年內」仍應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判決參照)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8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

所稱「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11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

6內政部74.11.9 (74) 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給付規

1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

2內政部76427日台(76)內勞字第495654號函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4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足見勞工保險之普通傷病補助費性質屬「原有薪資」之補助,與普通傷病假之折半工資性質相同,依前述函釋意旨,雇主應可以之抵充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4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函:

勞工如不願填具勞工傷病診斷書申請普通傷病給付,雇主得就原工資二分之一與傷病給付之差額給付之

白話

勞工如不願申請普通傷病給付,並不影響雇主抵充權,雇主僅須就抵充後之差額發給工資,即屬適法

4何謂原有薪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103日台(78)勞保1字第24258號函: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同條例第十四條所訂「月薪資總額」。

(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5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5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1

勞保傷病給付公式:

(月投保薪資÷30天)×50%×無法工作天數=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並非月薪總額。

以最近6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合計除以6計算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災補)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傷病工資給付)

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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