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工資 #勞保給付
問題
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醫療期間(遇週六休息日及週日例假),該期間工資發給與勞保補助費抵充
口訣
1先看請假期間(是否一次連續30天)
2次看普通傷病住院醫療期間
3後看是否取得原有薪資
請假規定
O1勞工請假規則
第四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O2「全年」之定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3日臺(82)勞動2字第41739號函: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
O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8日台(76)勞動字第096號函:
勞資雙方得約定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
勞資雙方得就全年予以「特定」;
勞資雙方如未約定者,按年度之計算,以日曆年為常態,
「1年內」仍應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判決參照)。
O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
所稱「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O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
O6內政部74.11.9 (74) 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勞保給付規定
O1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
O2內政部76年4月27日台(76)內勞字第495654號函
O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足見勞工保險之普通傷病補助費性質屬「原有薪資」之補助,與普通傷病假之折半工資性質相同,依前述函釋意旨,雇主應可以之抵充。
O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函:
勞工如不願填具勞工傷病診斷書申請普通傷病給付,雇主得就原工資二分之一與傷病給付之差額給付之。
白話
勞工如不願申請普通傷病給付,並不影響雇主抵充權,雇主僅須就抵充後之差額發給工資,即屬適法。
O4何謂原有薪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3日台(78)勞保1字第24258號函: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同條例第十四條所訂「月薪資總額」。
(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O5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5 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註1
勞保傷病給付公式:
(月投保薪資÷30天)×50%×無法工作天數=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並非月薪總額。
以最近6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合計除以6計算
註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災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普通傷病工資給付)
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