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服兵役之留職停薪復職及年資計算。

因服兵役之留職停薪復職及年資計算。
…………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徵、應召在營服役之…職工…,於退伍、…或解除召集時,其…就業事宜由內政部及有關機關主管,按其…就業之…公私立事業機構等管轄關係,由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會同辦理之:一、應徵、應召時之原屬…公私立事業機構仍存在者,即依其原有…職位年資…復職…。」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雖規定:
在營服役期間,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惟此僅指勞工服役後在同一事業單位從事工作之年資應予併計而言。
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既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除另有規定或別有約定外,自不能計入其工作年資。
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八日(七五)臺內勞字第四○八二九七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臺八一勞動一字第一七四三○號、
臺八一勞動一字第二一五八七號之函釋,
乃行政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法院於審判案件時,尚不受其拘束,

原告以上開行政機關函釋為據,主張勞工在營服役期間仍視為原機構服務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云云,尚不足採。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