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規定X情境《1》

↗️特休假規定X情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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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通過之《勞基法》第38條(特休假遞延)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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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遞延】
🚫【口訣】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2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3翌日仍然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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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工申請特休假,應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或事業單業所定工作規則規定?
事業單位得否規定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應於一定日數前「事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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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勞工請假規則,用以規範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致留職停薪、公傷病假、事假、公假等假別給假要件、範圍、工資給付及其請假方式,
10條規定: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沒有特休假喔! 故勞工申請特別休假之程序與方式不適用勞工請假規則】。
🚫3
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仍須向雇主為特別休假之意思表示。
🚫4
勞基法同法第1條第1項
「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13款亦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
「請假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6
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12款規定工作規則應規範「請假及其他」等內容。
🚫7
雇主自得依前述規定於勞動契約書中與所屬勞工約定其申請特別休假之程序與方式」,
或於工作規則中規範前述內容,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使勞工有所遵循。
🚫8
工作規則經雇主公開揭示,使勞工有知悉工作規得有明示或默示同意,或為反對意思表示之可能性,使該工作規則產生附合契約之效力,即屬於勞資雙方兩造僱傭契約內容一部,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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