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定義與情境處理?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定義與情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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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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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之定義為何?
性平法第 3 條103年6月20日修正生效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增列復職之定義:
「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復職應是指「回復原有工作」而非僅是「回復工作」而已。
…………【實務解析】
🚫【1】
某些職務有相當之專業性,雇主找來之替代者必須具備特定之條件或資格,雇主在此種情況下欲使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原有工作,有可能會相當之困難。
🚫【2】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六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雇主一旦僱用替代人力執行育嬰留停勞工之原有工作,甚或該替代人力的能力或整體表現較育嬰留停勞工更「稱職」時,留停復職人員恢復原工作便有困難。
🚫【3】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一一九號判決:本件被告於原告申請復職時,並未拒絕原告復職,
因組織架構調整而無原職缺可以安置原告,但所安排復職後職務符合開調動5原則。

🚫【4】
勞工於各種假期期滿後,回到公司「從事原工作」,毋須申請復職,
但育嬰留職停薪勞工於期滿後,回到公司「從事工作」,須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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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處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
⚠️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時,受僱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 3字第 099013096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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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民國105年11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15701號訴願決定書:
育嬰留職停薪既謂留職,本有保留職位待受僱者恢復原職之意,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明文規定,
所謂復職,係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8條亦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雖得僱用替代受僱者原有工作之人力,⚠️但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目的當係得暫別職場專心顧及家庭,並於嗣後無條件恢復原職,
即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本係以將來恢復原有職務為目的,如此方符首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同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不得任意拒絕,俾達確實完善保障受僱者工作權之立法意旨。

、⚠️且縱雙方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已有約定,亦非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所規定得不予受僱者恢復原職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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