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債權消滅時效X是否受原債權時效抗辯所影響

↗️違約金債權消滅時效X是否受原債權時效抗辯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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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
按違約金債權,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債務不履行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非屬從權利
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 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
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
至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既得拒絕給付,即無違約可言,無債權人得請求給付違約金之餘地。
……【個案】
查系爭契約第15條載明:
「買方(即宜興公司)履行遲延時,自遲延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為兩造所不爭;而宜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oo於原法院104年12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援引黃oo等4人訴訟代理人黃00律師之書狀,倘即為時效之抗辯,則原審認上訴人請求宜興公司給付845萬1,988 元自90年3月27日起至104 年12月24日止按日計付1/1000之違約金,屬買賣價金債權之從權利,宜興公司就該價金請求權為時效抗辯之效力及於該違約金請求權,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而此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否酌減,則待事實審法院進一步調查審認,爰發回原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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