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演講X工作許可

↗️外國人在台演講X工作許可
…………
一、
按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所謂「工作」,係指凡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皆屬之。
復依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台八十五勞職外字第一四六八九七號函釋可知,倘演講者係受聘來華與主辦單位間有聘僱關係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自應申請許可始得在華工作。
二、
外國人應經許可始可在華從事演講等工作,否則該外國人係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
另該名外國人之雇主則涉嫌違反本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4月9日
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一四一八四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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