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高中學歷X第 4 款審認原則

↗️白領高中學歷X第 4 款審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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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 4 款審認原則如下
⛔1
(1) 外 國 人 經 專 業 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指領有與工作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及發明或國際技能競賽得獎資料等。
…………
故雇主申請時應檢附外國人前開文件證明之一,以及符合相關專長之 5 年工作經驗證明
(該工作經驗應與其申請之工作相關)。
⛔2
(2)外國人過去相關工作經驗達 10 年以上,且受聘僱薪資達新臺幣 8 萬元以上者,若未能檢附
訓練、特殊表現等證明文件時,得以原(現)任職企業出具之工作表現推薦文件替代,另該推薦文件應載明之事項包含外國人之職稱、工作內容、工作期間及特殊貢獻表現。
a.
經審符合規定核予工作許可者,將於其提出展延聘僱案件時,核對實際給付薪資與原約定薪資有無不一致之處,雇主未能具體合理說明者,必要時將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b.於 104 年 11 月前以推薦函及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符合本款資格者,後續再提出申請時,不受 10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及聘僱薪資 8萬元以上之限制。
以上資料經認定仍有疑義者,將請縣市政府前往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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