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工作許可

↗️個人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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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另有規定外,外國人均須經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例外》
第79條規~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的規定辦理。
勞動部95年6月2日勞職規字第0950026534號函釋~
具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而未有其他國家的國籍者,則免經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若具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未設戶籍國民,則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在臺從事工作,否則即涉違反勞動法第43條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1條~
外國人如未滿20歲,且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聘僱許可。
外國人若已滿20歲,則無法以依親方式申請簽證,需依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等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外僑居留證(ARC)
台灣永久居留證.
Taiwan APRC(Permanent Resident)
外國人以依親為居留原因取得之外僑居留證,以其所依親屬之居留效期為居留效期,其所依親屬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工作許可不會核准年限(按簽證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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