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留職停薪期間,應該扣除年資,是每月30天計.還是依實際大小月計?

↗️因病留職停薪期間,應該扣除年資,是每月30天計.還是依實際大小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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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函釋: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2
勞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0920002588號函~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故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
對勞工而言,雖然因傷病留職停薪期間4個多月之年資,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而言,104年仍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一年有30天特別休假。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85)勞動三字第116271號函
有關勞工「留職停薪」期間,於計算退休金之工作年資時,應否扣除,查現行法令並無規定,
惟基於衡平原則,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似宜扣除;
因之,有關勞工退休金之年資基數計算亦可由事業單位自行參酌上述原則辦理。
……【推論】
1
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年資,未必可類推適用勞工保險條例,除因二者間對年資計算有不同之目的、功能與意義外,且因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
2
勞動基準法第10條~
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就勞工「因故停止履行期間(包括但不限於留職停薪)」並未規定應合併計算,
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及「法律未規定者,視為有意省略」之法理,
該期間自應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是留職停薪究應否併計年資,並非未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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