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全月受領原領工資補償期間X雇主勞退月提繳工資

↗️職災勞工全月受領原領工資補償期間X雇主勞退月提繳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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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職災勞工於不能工作申請公傷病假期間,受領之報酬性質屬「原領工資補償」,並非工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問題】
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前,如每月均受領一定金額之加班費應併入申報月提繳工資,而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醫療不能工作期間,不可能加班,未受領加班費,雇主得否調降該勞工之月提繳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9年12月9日勞保2字第0990140479號函~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
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局108年5月31日保納新字第10810179830號函~
二、有關所詢勞工於申請公傷病假之月份並未受領加班費,投保單位得否僅以勞工受領之原領工資補償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乙節,依照規定,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所受領之原領工資補償係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故如該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則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
另縱該勞工於申請公傷病假期間,因仍有繼續從事工作致薪資減少,惟如該勞工與投保單位原議之定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亦不得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
健保投保金額得否調整部分,
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0940062709號函~
二、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1月18日函,說明如下:
(二)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分別規定: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因故留職停薪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則渠等在無收入之情況下仍須依原投保金額繳納自付之保險費,因遲到、早退、曠工及請假所造成的薪資異動,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小結】
勞工於申請公傷病假期間,勞資雙方原議定之每月工資未變動者,雇主不得調降其勞保投保薪資及健保投保金額。
資料來源……簡文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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