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勞退條例架構X論述

↗️新法勞退條例架構X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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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債權開始》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第 31 條《請求權》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修法4重保障勞工措施】
第 54-1 條《連帶債務》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56-1 條《法定優先權》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第 56-2 條《債務免責》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
第 28 條《延長請求權期間》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1
民法第213條第1項~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
民法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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