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7號 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釋字第777號
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解釋爭點】
●1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
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
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
*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
「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
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
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全文】
資料來源……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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