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X加班情境

↗️休息日X加班情境
……【個案】
休息日加班,依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若主管已核定加班時數為5小時,未扣0.5小時。
這有違反規定嗎? 是否有罰則?   
若該權責單位主張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為由。
(88)台勞動二字第 008685 號函
查依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六二八○號函示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
*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又該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依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示,
*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
該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係指正常工作時間數,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貴公司於勞工值班時內均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
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則屬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雇主如因實施輪班制,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後段規定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得否以發給待遇取代之,該法並無規定
……【結論】
1_加班費按照申請時數計算。
2_30分鐘休息時間,按照勞基法第35條但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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