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X著作財產權X散布權耗盡原則

↗️著作人X著作財產權X散布權耗盡原則
……【個案】
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規定】
各服務階段收費都有上限規定,
*包含業者若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金20%;
*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50%;
*定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60%。
*定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所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80%;**業者收取禮服押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0%。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外景拍攝婚紗業者與新人也必須風險分擔,因外景拍攝的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
*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經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
*未經消費者選定的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考】
●1
婚紗攝影屬於著作權法第12條之出資聘人關係。
若是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應依契約約定。
●2
行政院核定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直接要求應以消費者為著作財產權人,有沒有道理呢?
●3
而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到底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呢?
……【定義釐清】
●1
著作人~
指創作著作的人。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者,則依照該規定。
●2
著作權~
因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則指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人。
原則上,著作人在著作完成的時候,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但在雇用著作的特殊情形,著作權法特別做了例外的規定,著作人可能只有著作人格權,未必享有著作財產權。
●3
著作權法的規定~
公司雇用的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果雙方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由公司享有。
***如果雙方並未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如果公司和員工雙方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的話,則依照雙方約定,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同時也享有著作財產權。
(§11)
……【定義內函】
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
(1)公開發表權
(2)姓名表示權
(3)同一性保持權,或稱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作人格權的存續期間是永久的。
著作財產權~
享有著作的經濟價值,
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
其存續期間是存在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注意》
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隸屬的機關時,
雖公務員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不包括公開發表權,因此公務員不可以任意將該創作任意公開發表。
例如建設公司為打廣告,未經攝影家的同意,便將攝影家未公開發表的創作
刊登於廣告或製作DM,侵害攝影家的公開發表權;
報社或雜誌社的記者、編輯,有權要求於作品上表示其為作者,不限於本名、筆名或別名。
禁止不當變更權更是著作人格權的重要內容,主要是避免創作違反作者意思遭竄改、割裂、增刪而損害作者的名譽,
例如
美術館未經雕塑家的同意,擅自將
公開展示的雕塑作品改漆成其他顏色。
……【散布權耗盡原則】
著作人格權中的散布權X調和其他著作財產權人的物權,法律並定有散布權耗盡原則,
例如
漫畫書店老闆或DVD出租店老闆將正版漫畫或DVD出租他人時是否會侵害作者之「出租權」?
答案是不會!
因為根據「耗盡原則」
(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
當著作財產權人首次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出售或移轉後,就不得再對他人主張散布權,
亦即該著作物自此即得無限次數地再予散布。
……【散布權耗盡原則案例】
(1)事實
被告甲係某影視社之實際負責人,以經營錄影帶出租為業,明知「神通廣大
」、「暗夜獵殺」、「大老婆俱樂部」、「洛杉磯大逃亡」、「十萬火急」
,係屬協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協和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未經授權,擅自重製上開錄影帶十一捲,基於意圖出租營利之犯意,
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將上開錄影帶,放置在其「大統影視社」內,
供客人租用觀賞,事後為警查獲,扣得錄影帶十一捲。
不過,被告甲矢口否認有重製情事,主張其係向協和公司所授權之「常春影視社」負責人乙購買或租用者,乙則係向協和公司買受者,為合法之版權帶,既係合法之版權帶,以之出租於他人觀賞,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2)判決
因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重製行為,因此不能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論處
被告行為。
同時,依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此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因為當著作權人已將其著作之重製物所有權出讓而進入市場時,其對於該重製物之出租權「即已用盡」
,不得對受讓人等再行主張其出租權。本件之協和公司既已將扣案之錄影帶
賣斷給某乙,乙因而取得重製著作物之所有權,則被告甲經所有權人乙同意
而出租,自無違法可言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431號判決參照)。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