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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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
就是要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有將人員轉掛的行為,如要派單位有以迂迴手段、逃避法規等脫法行為,除依法最高可處新台幣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
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勞動基準法》目前已規範承攬人與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應連帶負補償責任,增訂《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


對於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是對職災派遣勞工有效、快速及合宜的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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