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其他人格法益?

↗️何謂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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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列舉的七種人格法益以外。
《例如》
*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肖像權
*已婚單純欺騙感情而無財產損失
……【人格法益賠償方法】
●1
民法第213條~
保護被害人(或債權人)之「完整利益」。
●2
民法第214條及第215條~
所保護者,乃是被害客體之「價值利益」。
●3
人格法益之遭受現實損害本身,原則上未可視之為被害人(或債權人)之財產上損失,
從而原則上即無民法第214條及第215條之適用。
人格法益之遭受現實損害,所衍生之肉體及精神上痛苦等之非財產上損害,首先亦以「回復原狀」或「嘗試回復原狀」之方法進行賠償。
●4
無法經由上開方法獲得補償之非財產上損害,
若能符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句或第227條之1
準用第195條第1項第一句所規定之要件者,被害人(或債權人)即得向加害人
(或債務人)請求一定金額之慰撫金。
……【侵權責任】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人格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
A. 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民法第193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 民法第194條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D. 民法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債務不履行責任
(1) 民法第227條之1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487條之1
(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相關議題】
「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或精神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哪些刑事法律責任呢?
「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10條(強制罪):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精神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若涉及性騷擾,行為人可能會涉及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亦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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