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故事

↗️偽證罪的故事
……【個案1】
老王和老李是好朋友,每天在公園碰面餵鴿子。
有天,老王沒出現。
過了一個星期,還是沒見到老王。
又過了一段時間,老李去公園,竟然發現老王坐在那裡!
「噢,老王,你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老王:我被關進了監獄裡。
「監獄?」老李:「這是什麼世界呀?」
老王:你知道阿花,就是我常去咖啡館的那個媚眼翹臀的女服務生嗎?
怎樣了?
她誣告我強姦。我已經87歲了,自然感覺非常驕傲,於是走進法庭就向法官承認我有罪。
結果,法官判了我拘禁30天,罪名是「作偽證」!
刑事訴訟法不是有「無罪推定」原則嗎?
……【前言】
法官劈頭就問這麼一句:
「被告,你認不認罪?」
說啥呢?
●1
無罪推定原則~
是對於被告人權維護的一個重要制度性保障。
對於被告在被判決有罪確定前,法律上都必須認為被告是無辜的;
換句話說,法官也不能先入為主的認為刑案被告是個待罪之身,有罪之人。
●2
刑事訴訟法也規定~
被告不自證己罪以及行使緘默的權利,
《白話》
就是被告有說謊的權利,也有不說話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154條第1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95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規定~刑法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處罰之前提要件除了為虛偽不實之證言外,也需要「具結」,
具結是指證人在作證時,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如果為虛偽證言,願意接受偽證罪之處罰,以確保證人如實陳述。
●2
如果證算未具結,就算說謊,也不能以偽證罪相繩。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與第181條規定: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依上開規定,證人與被告具有配偶關係時得拒絕證言,或是擔心配偶將因證言而受刑事處罰者,亦得拒絕證言。
《白話》
原告要簽~
若提出不實證詞,將有偽證罪的問題,
被告不用簽~
證人才有偽證罪。
……【個案2】
妻子的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前,法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規定告知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得拒絕證言,
僅對被告告以具結之義務、偽證之處罰及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因與妻子具有配偶關係得拒絕證言而命具結,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告知被告「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將使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
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
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
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
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小結】
是阿花偽證罪還是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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