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勞工退休金條例

↗️新修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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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請求權》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到第198條。
《分類》
●2
1. 契約上請求權:
(1) 給付請求權:
如民法第199條(一般給付請求權)、
第348條(買受人之標的物請求權)、
第367條(出賣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等等。
(2)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主要有三種類型:
A. 給付不能:第226條、第227條之1。
B. 不完全給付:第227條。
C. 給付遲延:第231條、第227條之1。2. 類似契約關係上之請求權:
契約因故無效、不成立或得撤銷時所生的請求權。
例如:
民法第91條(錯誤撤銷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247條(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
3. 無因管理上請求權:
4. 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意思就是基於「物權」所生的請求權。最常見也最重要的就是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第1項)。
5.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7. 其他請求權:
身分法上請求權
(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第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民法第805條第2項)等。
第 54-1 條《連帶債務》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56-1 條《法定優先權》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第 56-2 條《債務免責》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相關法令】
民法第272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28條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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