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董事X勞資爭議

↗️勞工董事X勞資爭議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惟此所謂勞動條件應做合目的性擴張解釋,不是僅指狹義的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而是應該解為凡與勞動條件調整有關聯的事項,皆屬於調整事項爭議。
……【問題】
工會要求勞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為勞工勞動條件的提升與發聲作用,自然與勞動條件相關,核應屬於調整事項的範疇?
……【解析】
現行法令針對私人企業是否設置勞工董事,未置有規定,雙方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也都沒有約定時,工會要求資方要設立勞工董事,本來就不是權利事項的範疇。其性質應屬於調整事項範疇。
《例如》
工會要求資方給與工會辦公室或佈告欄,也是凝聚會員勞工對工會的向心力,與勞動條件提升亦具有牽連關係。
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
參與資方經營事項可以在團體協約中約定。
…【結論】
因此勞工董事的設置,作為爭議行為的訴求,一點都沒有違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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