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工作許可

↗️履約工作許可
……【個案】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行政訴訟判決書~
業者引進日本的拉麵品牌在彰化市開店,來自日本的主廚未經許可在店內工作,彰化縣政府認為業者的行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44條外籍人士不得在台工作的規定,處罰鍰新台幣15萬元。
詹姓業者不服提訴願被駁回,於是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業者認為,他們和日本的拉麵業者簽約,日方對食材及製作過程要求嚴格,不斷要求要以在日本生產的高標準製作餐點,日方因此需派人來台督導,至於來到台灣的日籍人員為日本總公司所聘僱,來台是為確保品牌經營符合原授權公司的品質及形象,非為原告提供勞務,行為與就業服務法之「工作」有可能與本國人競爭工作機會之要件相違背。
※彰化縣政府認為,日籍人員雖不是由業者所聘僱,不過根據日籍人員的談話紀錄,說明自己是日本總公司聘僱來台從事業務督導及展店規畫等事宜,雖然不是原告所聘僱,但是依照勞動部函釋規定,國外公司派遣人員來台從事技術指導、支援等,已經涉及工作範疇,雖然沒有直接聘僱關係,仍應依就服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相關法令規定】
G類履約工作
外國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需要,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
本案工作《代碼15》~廚師工作
審查項目區分~行政主廚x廚師
1_停留期間30日以內,入國簽證视為工作許可。
2_30日以上仍需提出申請,90日以下,外國人資格不受審查標準第五條限制。
3_檢具合約書。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第8條
雇主資格~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6、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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