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為私法?或公私法兼具?

↗️勞基法為私法?或公私法兼具?
……【前因】
因為台灣有二個最高法院。
民事法院本來就有權解釋私法,從而可解釋勞基法;
勞基法本質為公法,行政法院更是有權解釋。
二法院系統,必然產生衝突,於是出現釋字第726號及第740號解釋。
當勞基法不具私法性質時,最高法院不能直接解釋勞基法,而須透過民法及雙方約定審理。
而行政法院可解釋勞基法。
因適用的法律根本上就不同,不會產生矛盾。
……【舉例1】
⛔1
勞基法第24條X如何適用於私法契約?
……【透過民法第71條】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客體。
約定或契約本身;亦為與強制規定比較之客體。
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即勞基法第24條規定。
違反:
法律行為與強制規定比較後的判斷。
者:
客體即被比較之法律行為。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勞基法第1條第2項,該條將效果指向勞動條件低於基準的基準。
不在此限:
即排除本文之適用,而依勞基法第1條第2項的指示,「適用」勞基法第24條。
《說明》
此時雖適用勞基法第24條,但其法律效果,事實上是透過民法第71條但書加上勞基法第1條第2項造成的效果。
黃程貫老師~
引德國通說,主張「間接適用」、「反射效力」為過時的說法,現通說為勞基法經「私法轉化」而具公私法之「雙重效力」。
⛔2
以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為例。
私法轉化說:
若雙方約定加班費之勞動條件低於勞基法第24條時,透過民法第71條及勞基法第1條第2項,進入第71條但書後,可將勞基法第24條「轉化」成具有「私法效果」之法律,從而改變契約上之勞動條件。
…………【舉例2】
某保全公司與某乙於2019年4月1日簽訂包括勞基法第84-1條「另行約定」之勞動契約,約定週一至週五上班,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加班則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月薪為36000元,於5月2日到職,公司先將勞基法第84-1條「另行約定」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5月2日某乙依約定到職,然主管機關卻於5月6日方准核備。
問:
(一)5月2日及3日,某乙各上班10小時。
依上開事實,某乙可否請求加班費?如有,其法律依據為何?
(二)上開雙方依勞基法第84條之1所訂之「另行約定」效力如何?若為有效,何時起有效?若為無效,何時起無效?
(三)該另行約定之核備,對於契約之效力發生如何影響?是否變更契約內容?是否變更契約之效力?
資料來源……蔡瑞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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