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
🔉……【問題】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投保的人壽保險,離婚後保險利益關係消滅,保險契約會不會失效?
本案的事實概要如下:
妻子為要保人,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先生,一段時間後再一次將要保人變更回妻子。
二人離婚後,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理由是他與妻子已經離婚,保險利益關係消滅,最後一次將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妻子的行為無效。
🔉……【法院判決】
苗栗地方法院106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認為先生的起訴沒有理由,判決他敗訴,先生也沒有再上訴,案子就這麼結束了。
法官主要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2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3
所謂「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
又夫妻既互負同居及扶養的義務
(民法第1001條、第1116條之1 參照),且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婚,彼此間自然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4
人身保險往往與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息息相關,若於訂約時沒有保險利益,恐怕會發生道德危險,但是保險實務上,人身保險契約訂定時具有保險利益,而於契約訂定後,卻經常發生保險利益消滅的狀況(例如夫妻離婚、債務人還清債務等),保險人實在很困難就保險利益是不是繼續存在,一一追蹤調查,
因此,如果認為保險利益消滅時,保險契約就失效,後面將衍生保險費比例退還與如何計算短期保險費等諸多問題,不但增加紛擾,對於防範道德風險也沒有幫助。
⛔5
人身保險的目的跟財產保險不同,為防止道德危險並顧及實際狀況,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以「訂約時存在」就可以,不需要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繼續存在為必要。
⛔6
這個案件保險契約訂立時,妻子對先生有保險利益存在;
又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於104 年7 月20日變更為妻子時,先生與妻子仍為夫妻關係,妻子對先生自然有保險利益。
縱二人後來於104 年9 月間離婚,導致保險利益消滅,但對於保險契約的效力不會有任何影響。
《小結》
離婚是一定要進行保單校正的,道德風險是確實存在的,所以,該檢討的應該是,人身保險到底有沒有必要適用保險利益的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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