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計算?
↗️女性勞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者,工資計算?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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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2項: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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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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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及ㄧ星期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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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
勞工因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得改申請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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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
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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