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統計與通報

↗️ 職業災害統計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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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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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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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1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職業災害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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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8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
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9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實施檢查,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
但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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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安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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